第06章 被相互抵消的过失(第4/5页)

对于缓期执行这种宽大的裁判结果,被害人的遗族一般都是心怀不满。对于遗族来讲,一瞬间自己深爱的家人被夺去了生命,幸福的家庭遭到了致命的破坏,怎么也难以接受法律对加害亲属的人实行缓期的判决。

不满法律判决的被害人遗属,亲自动手为自己的家人报仇,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现实当中却没有这样的案例。因为当今的法制社会杜绝这种报复行为的发生,即使被害人对加害人充满了仇恨,但在法律的面前,他们却不得不把这份仇恨压在自己的心里,忍耐到底。

更何况长崎信佑是大学的讲师,难以想像他会冒着再次失去家庭的危险,去报复曾经破坏过自己家庭的仇人。但是,新宿署的意见和神奈川方面的意见却是有些区别的。

“的确,把长崎作为凶手来断定是有点唐突,但把这个案件看做是木原、日原误杀事件的话,可以断定凶手是杀了日原之后才终于达到自己目的的。因此,对于去年9月19日案件凶手的杀人动机,我们有必要去研究。长崎的再婚是在木原被杀之后的10月份,在杀木原的时间点上,他还不存在怕失去新家庭的顾虑,对于长崎是否具有杀人的嫌疑,应该把事件追溯到去年的9月19日。”

“如果把这两个杀人案件假定是木原、日原的误杀事件,那么您所说的推理或许可以成立。但是,即使长崎的再婚是发生在木原被杀之后,长崎他还是长崎啊,他在杀木原的时候,肯定已经决定了再婚的事情。为什么好不容易从悲伤和绝望中走出来的他会去报几年前的旧仇?即使把凶手的杀人动机追溯到杀害木原的时候,长崎也欠缺成为凶手的条件。”

浦贺署对此进行了反驳。并继续发表着自己的意见:

“我们也看了你们对于木原被杀的调查资料,有一个地方想再征求一下你们的意见。在凶杀的当日晚上,木原等着的同伴尚不明去向,如果日原是误杀事件的真正目标的话,比起长崎来,或许更应该对日原等过的那个同伴进行调査。”

但这个建议还是建立在新宿署所提出误杀说法之上的。

“我们也同样认为那个同伴具有很大的嫌疑,同时在追查她的行踪。但在日原周围找不到和他有男女关系的可疑女人,我们在追查日原的同伴上,远比在长崎身上下的功夫要大。不过,对于日原的死,长崎也不能摆脱嫌疑。”

“北泽警署所辖区内的小偷被杀一案,后来怎么样了?听说在这个专偷酒店的小偷家里发现了木原荣作的手表,木原被杀案和小偷被杀案之间有没有关联呢?”浦贺署提出了新的质疑。

“我们认为和小偷被杀案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关联,这个小偷有可能是在木原被杀后,闯入了杀人现场并且拿到了什么可以威胁到杀人凶手的把柄,然后他在利用这个把柄对凶手进行恐吓的时候,被凶手所杀。但除了那块手表外,尚没有发现其他可以联系这两个案件的线索。”

“假设木原被杀、小偷被杀和日原被杀是连环杀人案的话,长崎就更不可能具有杀人的嫌疑了。”

“不,我们认为也并没有那么绝对。因为要复仇,却误杀了木原,进一步他又杀了持有自己把柄的山越升(小偷)但在此时,他的杀人目的还没有达到。对于凶手来说,不把日原杀掉的话,杀木原和山越升都会成为没有意义的事情。一不做二不休,为了不使木原和山越升的死失去意义,凶手肯定认为必须把日原杀掉。虽然长崎还不完全具备杀人的嫌疑,但在一瞬间失去妻子和女儿的他,是不能够被排除在嫌疑之外的。”

双方意见经交换、讨论过后,一致认为长崎虽然没有重大嫌疑,但也不能将其排除在嫌疑之外。

在会议上,两搜査本部制定了互助搜查的方案,今后的搜査方针,是继续对日原的同伴、长埼信佑进行追踪、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