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放的作品的艺术理论(第2/15页)

为了避免在用语上产生歧义,需要指出的是,就这些作品所说的“开放”尽管是为了确立作品和演绎者之间的新关系,但这个词在这里必须是这样一种定义:我们必须摆脱这个词的可能的、听起来合理的其他含义。在美学上,探讨的是艺术作品的“确定性”和“开放性”,这两个词指的就是我们大家所说的、我们常常被形容成的那种欣赏艺术作品的状态,也就是说,艺术作品就是一种产品,作者以切实的交流效果组织安排起来,使任何欣赏它的人都可以(通过与那种因敏感和智慧而感受到的艺术效果进行的交流)来理解艺术作品,来理解作者原来设想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作者创作出的是一种本身就是封闭式的东西,他希望这样的东西能以他创作时的那种方式来理解,来欣赏。但是,在刺激和理解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构成的反映活动中,作品的任何一个欣赏者都有自己独特的生存状态,都有自己受到特殊条件限制的感受能力,都有自己的特定文化水准、品位、爱好和个人偏见,这样一来,对原来的形式的理解就是按照个人的特定方向来进展了。从本质上说,一种形式可以按照很多不同的方式来看待和理解时,它在美学上才是有价值的,它表现出各种各样的面貌,引起各种各样的共鸣,而不能囿于自身停滞不前(一个公路交通信号牌则只能有一个统一的含义,不能有歧义,如果它被人凭借自己的想象力去解释和理解,它就不再是那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指示牌了)。因此,这样说来,一件艺术作品,其形式是完成了的,在它的完整的、经过周密考虑的组织形式上是封闭的,尽管这样,它同时又是开放的,是可能以千百种不同的方式来看待和解释的,不可能只有一种解读,不可能没有替代变换。这样一来,对作品的每一次欣赏都是一种解释,都是一种演绎,因为每次欣赏它时,它都以一种特殊的前景再生了。[2]

但是,很清楚,像贝里奥或者斯托克豪森等人那样的作品的“开放”是不那么暗喻的,而是很明显的;用普通的词语来说,这是一些“没有完成的”作品,作者多多少少很像是这样做的:把一些组装玩具的组装零件交给演绎者,表面上好像根本不在乎事情的最后结果会是什么样子。实际上这样的演绎是自相矛盾的,是不明确的,但是,这些音乐实践的最外在的表现却确确实实地为这种模棱两可提供了机会;这种模棱两可却是有益的,因为这些实践活动的这种令人困惑性必然会使我们想要看一看,一个艺术家为什么会在今天感到有必要按照这样一种方针来工作;这样的美感会如何进展;它与我们时代的哪些文化因素相联系;从美学理论上说应该如何看待这样的实践。

正如布瑟[3]所说,“开放的”作品这一理论要促使演绎者的“理性的自由行动”,要使他成为一张无穷无尽的关系网的行动中心点,他要在这些关系中确立自己的方式,而不要被这样的必要所局限:面对他要欣赏的作品,他必须为自己预先确立确定的形式;但是,有人可能会问(从这里所用的“开放性”这一词的更广的含义出发),任何一部艺术作品尽管事实上并不是以未完成的方式呈现在大家面前的,是不是也要求对之做出自由的、创造性的回答,这不是因为别的原因,而是因为,如果演绎者不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去进行再创造,他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原作者。这样的疑问事实上就是承认,现代美学只是在成熟地、批判性地了解了这种解释性的关系之后才确立的,几个世纪前的一个艺术家是远远不可能批判性地了解这一现实的;现在,这样的觉醒存在于每一个艺术家心目之中,一个艺术家不仅不可避免地要忍受这种“开放性”,而且选择这种“开放性”作为其创作的方式,要使其作品尽可能地达到最大的开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