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 说理的伦理层面

在第八讲中,我们已经谈到,伦理和价值观虽然有关系,但不是一回事。“伦理”属于道德的范畴,“价值”则既可以属于道德的范畴,也可以属于实用范畴。正如康德所说,价值是相对的,因为价值与人的局部判断有关,而那些“不相对的”,高于相对价值的,那些成为它自身目的的,便获得了道德的属性。说理的伦理层面指的是公共话语的伦理,也就是什么样的公共话语才符合道德的目的性,而不是仅仅被用作达到某种其他目的的手段。公共话语并不总是符合道德伦理的,因为公共话语常常被用作为一种手段,甚至是不正当的手段,这是我们大家都有体会的。这样的话语不能说没有它自己的价值观,例如,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有效性高于一切、贯彻某人的最高指示、维护某种根本利益或制度等等,都可以说是“价值观”。但是,这样的价值观与这里要讨论的合乎道德自身目的性的公共话语伦理是有所不同的。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与公共话语的伦理和价值观有关的问题。一、公共话语的修辞伦理来源于怎样一种关乎“美德”的文化、思想传统?二、那些违背修辞伦理的现代话语形式 (包括宣传和广告)为什么不值得提倡,究竟可能对人的心灵和公共生活造成怎样的危害?这一讲讨论的是第一个方面。第十七讲“非说理宣传的四种危害”将讨论第二个方面。

说理的“理”与“善”

从古代开始,对修辞的研究,就一直包含着伦理的层面。所谓修辞,也就是使用语言来有效说服他人的技巧、技艺或艺术。修辞这种公共话语的伦理价值包括好的动机、对他人的善意、话语内容的真实。离开或背弃了这样的伦理价值,言论技巧就会成为一种不正当的修辞,一种为达目的可以无所不用的手段,一种不正当的诡辩或巧言。

修辞在古代雅典的公共生活中运用,运用的目的和目的是否正当一直就是修辞术的一个重要层面。最早的修辞是由名叫科拉克斯(Corax)和提西亚斯(Tisias)的两位西西里人教授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习者在财产诉讼中打赢官司。他们认为,要在法庭上胜诉,重要的是“说得通”,而不是简单地“说事实”。言语说服不一定要说出真实,只要能让听的人觉得有可能,有道理,只要能赢得官司就行。这令人想起了1995年轰动一时的辛普森谋杀案 (O. J. Simpson murder case,又称加利福尼亚人民诉辛普森案)。前美式橄榄球明星辛普森被指控犯下严重的罪行——切开他前妻的咽喉,几乎割断她的头,并用刀杀死碰巧在现场的她的朋友。这桩案子,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被证明无罪,但在后来的民事审判中又被证明有罪。如果诉讼只靠真实取胜,这样的矛盾判决又怎么可能?

法庭的辩护说理是功利性的,它有一个明确的目的,那就是打赢官司,达不到这个目的,法庭说理便被视为无效、无用、无价值和失败。这种说理一定要争辩出一个胜败或输赢的结果来,不可能双方都胜或都败。说服性质的说理不以这种胜败或输赢结果为目的。说服是一种为了影响别人,但与别人互动的交流方式。成功的说服不是使别人成为败者,而是要让别人有“噢,原来如此”的感觉和反应。说服者需要理解被说服者的需要,只有这样,说服者才会有可能满足被说服者的需要,而被说服者也有可能满足说服者的需要。最现实的例子,便是民主选举中竞选者向选民催票。竞选者必须知道选民需要什么,允诺满足他们的需要,如果选民被他说服,就会投他一票,这也就满足了竞选人的需要。通过说服来满足彼此的需要,这被视为政治的“好”和普遍的“善”。这样的善和好便是伦理性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