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不同的作者处理道德实务规则的方式(第4/11页)

这个例子很适合说明决疑学和法理学之间的差别在哪里,即使那两门学问研究的都是概括性的正义规则所规范的义务问题。

虽然这个差别是真实且根本的,虽然那两门学问具有截然不同的目的,但研究的主题相同使它们之间具有如此的相似性,以致大部分明言意图讨论法理学的作者,在解决种种他们所研究的问题时,有时候虽是根据法理学的原理,有时候却根据决疑学的原理,而且完全未清楚区别,甚至也许连他们自己也未察觉,什么时候他们所根据的是法理学的原理,以及什么时候他们所根据的却是决疑学的原理。

然而,决疑者的理论绝非仅限于研究我们的良心对概括性正义规则的尊重要求我们尽什么义务,它还涵盖其他许多基督教信仰的和道德的义务。主要导致研发这门学问的原因,似乎是罗马天主教的迷信在社会未开化的蒙昧时期所引进的那种秘密忏悔的习俗。根据那种习俗,每一个人的最秘密的行为,甚至是每一个人的最秘密的想法,当被怀疑背离了基督教的清净规则时,哪怕只有一丁点儿的背离,都必须吐露给听信徒告解的神父知道。而这种神父则会告诉他的那些告解者,他们是否以及在哪方面违背了他们的义务,以及在他能以被冒犯的神的名赦免他们之前,他们必须忍受什么苦行忏悔。

自觉或甚至只是怀疑自己犯了错,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种心理负担,而且就那些未因长期习惯作恶而变得心如顽石的人来说,这种心理负担往往会伴随着焦虑不安与恐惧。一般人,在这种苦恼的时候,就像在所有其他苦恼的时候,自然渴望借由向某个他们能够信任保守秘密又有判断力的人倾吐他们心中的苦闷,以便卸下他们觉得压在他们心头的重担。他们因这种告白而蒙受的丢脸,会得到充分的补偿,因为他们倾吐的对象对他们的同情很少不会减轻他们心里的不安。他们觉得宽慰,因为他们发现,他们并非完全不值得尊敬,尽管他们过去的行为该受谴责,但他们目前的意向至少是被赞许的,而这也许足以弥补他们从前的过错,至少足以使他们的朋友对他还怀有一定程度的尊重。有一为数众多与手段巧妙的僧侣团队,在从前那些迷信的时代,巧妙迂回地获得几乎每一个私人家庭的信任。他们拥有那些时代所能提供的一切浅薄的学识,而且他们的行为举止,虽然在许多方面是粗鲁与混乱的,不过,和他们活着的那个时代的一般人相比,却显得优雅与井然有序。因此,他们被视为,不仅是所有宗教信仰义务的伟大导师,而且也是所有道德义务的伟大导师。他们会给有幸和他们相熟的人带来好名声,而显示他们不赞成的印章戳记,则会在所有不幸遭到他们非难的那些人身上盖上最深刻的不名誉。由于他们被看成是行为对错的伟大裁判,所以,人们一有什么踌躇顾忌的事情,便自然会请教他们;对每一个人来说,让别人知道他向那些僧侣倾吐他心里所有令他不安的秘密,以及除非得到他们的劝告与认可,否则他不会采取任何重要或伤脑筋的动作,是一桩很体面的事。因此,那些僧侣不难使一般人尊奉这样的规则,即人们托付给他们裁决的,不仅应该包括那些托付给他们裁决已经变成时髦的事项,而且也应该包括那些虽然托付给他们裁决尚未成为既定的通则,不过通常会托付给他们裁决的事项。于是,要使他们自己具备听信徒告解的资格,变成是僧侣与神学生用功学习的一个必修科目,而他们也因此时常收集整理一些所谓良心的案例,即一些很微妙的、很难取舍得、很难确定行为的合宜点位于何处的情境。如此整理出来的那些著作,他们认为,对那些所谓良心的导师,以及对那些将接受指导的人,或许都有一些用处。决疑学的那些书籍就是这么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