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运气如何影响人类对于行为功过的感觉(第6/11页)

某一类疏忽,即使未给任何人造成损害,似乎也应当受到一些惩戒。譬如,如果某个人扔了一大块石头越过墙头落到墙外的大街上,完全没对可能路过的行人示警,也全不理会那块石头可能落在什么地方,那他无疑应当受到一些惩戒。公共政策如果很周密,将会惩罚如此荒唐悖理的行为,即使它未曾造成任何伤害。做出这种行为的人,对他人的幸福与安全,展现出一种自大的藐视心态。他的行为有一实在不正当的成分。他荒唐任性地将他的邻人暴露在危险中,而任何一个神智正常的人都不会让他自己暴露在这危险中;他显然对他的同胞们应当受到怎样的对待毫无感觉,而这感觉正是公平正义与社会的基础。所以,在法律上,严重的疏忽被视为几乎等于恶意的预谋。[16]当有任何不幸的后果由这样不小心的行为引起时,犯了这种不小心的人往往会被当作仿佛他真的故意要造成那些后果似的受到惩罚。他的行为,虽然只是轻率与自大,虽然应当受到些许惩戒,却被视为极端残暴不仁,被视为应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譬如,如果某人由于上面提到的那个不谨慎的行为,意外地杀死了某个人,那么,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特别是苏格兰昔日的法律,他可能被处以死刑。虽然这样的惩罚无疑是过分的严厉,却未必完全不符合我们自然的感觉。我们对他的行为的愚蠢与不人道所感到的义愤,被我们对不幸受害的人所感到的同情扩大加剧。然而,似乎没有什么会比把某个人送上绞刑台,只因他轻率地投掷了一块石头到大街上,但没伤害到什么人,更令我们自然的公平感震惊。然而,他的行为的愚蠢与不人道在这场合与在前一场合完全相同,不过,我们的感觉仍然大不相同。考虑此一差异,或许可使我们了解,对于激发义愤,甚至是激发旁观者的义愤,行为的实际后果往往有多么强烈的作用。在这种场合,如果我没料错,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有很严酷的惩罚规定;而在另一种相反的场合,如同我已经指出的那样,则普遍有轻纵或放松惩戒现象。

另有一类疏忽,其中没有任何不公正的成分。犯了这一类疏忽的人,对待他的邻人犹如对待他自己似的,他无意伤害任何人,而且也绝不会自大地藐视他人的安全与幸福。然而,他的言行举止没有尽到他该尽的小心与谨慎,因此就这一点而言,应该受到某一程度的责备与非难,但不该受到任何惩罚。不过,万一他的这种疏忽[17]使另一个人遭到了某些损害,我相信,根据所有国家的法律,他都负有赔偿的责任。虽然这无疑是一项真正的惩罚,而且如果不是因为他的行为引起了那个不幸的意外,原本也不会有什么人会想到要对他施加这样的惩罚;然而,法律的这项决定,所有人类无不自然觉得赞许。我们想,没有什么原则会比“一个人不应该为另一个人的不小心而受害”更为公正,因此,该受责备的疏忽所引起的损害,应该由犯了这种疏忽的人负责赔偿。

还有另外一类疏忽[18],只是对行为所有可能的后果,欠缺最为焦虑不安的小心与最为瞻前顾后的谨慎。欠缺这样仔细周到的费心注意,当没有什么不好的后果发生时,不但绝不会被视为该受责备,反倒是这样的注意会被视为该受责备。什么事都怕的那种胆小的谨慎,绝不会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反而会被认为比其他任何一种性格都更能使人丧失行动与办事能力。然而,当某个人,由于欠缺这种过分的小心注意,凑巧给另一人造成损害时,他却时常被法律强迫须赔偿损害。譬如,根据阿奎瑞安法(Aquilian law)[19],一个未能驾驭一匹意外受惊的马而凑巧压倒邻人的奴仆的人,必须负责赔偿邻人的损失。当发生这种意外时,我们往往会想,他原本不该骑这样的马,我们往往会认为他尝试骑这样的马是一项不可宽恕的轻率决定。虽然,如果没有发生这意外,我们非但不会有这样的想法,反而会在他拒绝骑那一匹马时,认为那是因为他胆怯懦弱,是因为他过分忧虑某些仅仅可能发生,但实际上没必要去注意的事情。至于那个因为发生了这种意外而不由自主地伤害了另一个人的人,他自己似乎也会觉得,他对受害者有些过失,应当受罚。他会自然地急忙趋前向受害者表示他关心所发生的事故,会尽可能向受害者赔礼认错。如果他还有一些察言观色的能力,那他必然会希望赔偿损失,并且尽他所能地安抚那种兽性的怨恨,那种他知道很容易在受害者的心里升起的非理性的怨恨。完全不道歉,完全不提出赔偿,将被认为是极残忍野蛮的行为。然而,为什么他比其他任何人都更应该道歉呢?既然他和其他任何旁观者一样无辜,那他又为什么被这样从所有人类当中单独挑出来,必须补偿另一个人的坏运气呢?这项责任无疑绝不会强加在他身上,要不是连公正的旁观者,对于那另一个人心里边那种也许可视为不正当的怨恨,也多少有一些纵容的同情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