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第2/9页)

党中央1948年5月25日的指示承认了想要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土改的危险。该指示重新确立的前提条件,与抗日战争时期所采取的本质上是相同的。甚至当共产党准备向南移动的时候也是这么做的。在这些南方地区,租佃比华北更普遍。除非涉及的地区军事上是安全的,除非大部分农民要求土地重新分配,除非有足够的干部领导工作,否则不实行土改。这些条件在1947年夏以后解放的地区即新解放区还不是普遍具备的。这些区域接到命令暂时放弃土改。

下面回答上面提出的三个问题中的第二个——中国共产党停止在这些地区实行土改是因为土改成功实行的前提条件还没有建立起来。

然而在实行土改条件具备的地方,土改动员和组织了“基本群众”,把他们吸收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农村政权结构中成为可能。标准的解释是当农民的生活得到改善,他们的觉悟也提高了,他们愿意行动起来。当然共产党寻求,也毫无疑问地得到了“支持”——作为重新分配财产所提供的实物利益的回报。但是这一过程远不像所说的这么简单。党内批评显示由斗争运动和重分财产激发出的新的阶级觉悟不像1946—1947年所声称的那样,能够直接产生对国民党作战所需要的特定类型的支持。

就这一点而言,颠覆现有农村“精英”阶层是土地革命首要的目标。在任何特定的村庄,政权是否由地主支配不是问题所在。关键的因素是土改破坏了当地当权者对政治和经济的控制基础,这是创造新秩序的必要一步。新秩序的建立是土改作为“所有其他工作之母”的第二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像一位作家所说,这使得党的政策能够深入群众。参加多种多样的控诉运动最活跃的农民,有的入伍成为共产党的新兵,有的进入村里新的领导班子。分到土地和财产的农民加入了农会和其他村机构。就是这个由农民自己组成的体制结构,共产党可以依靠它,由它负责组织军事运输队,以及对不愿意应征入伍的人施加社会压力。这就是当自由派评论家提到作为土改的结果,党在农村扎下根时,想要表达的意思。

一开始,斗争运动不考虑阶级界限。这是当共产党想要寻找转移财富和动员华北农民的新方法时,斗争对象众多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在1945年之前,运动的这一特征在分配斗争果实中也很明显,虽然大体强调将富人的财产给穷人。在1945年之后,阶级界限的划分更清晰了,党在这一方面更努力了,即:特别要让贫农和雇农分到财产。这一努力的结果是第一版的《土地法大纲》。《土地法大纲》规定了平分村里的财产,这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耕者有其田”的解释远远超出了消除地主—佃农关系。由于财富之少和中农数目之多,如果要绝对平分财富的话,就必须侵犯新中农和老中农的利益。党对待中农的一大特征——相互矛盾之处,似乎最终被这样解决:含蓄地要求在平分土地和财产的过程中,将他们包括进去。

1948年初,当考虑到中农利益而抛弃了绝对的平均主义政策后,有一点开始变得很明显,那就是:中农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试图将贫农作为一个阶级消灭,在1947年很明显是一个太过超前的目标。但是在群众运动的背景下,它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完全地抛弃掉——虽然这样有疏远中农的危险。因此对中农态度的摇摆不定继续着,甚至在制定党的内战土地政策最终决策时也不能免。最严肃的工作——安抚中农,只有在土改已经完全实行的地区,才会付诸实施。


[1]马若蒙:《中国的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年)》第13—24页。他在对这两种看法进行了总结。如果读者想了解20世纪30年代中国自由作家和左翼作家关于土地问题的看法,可参阅《农业中国:选自中国作家的原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