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4章 青苗法(第2/2页)

北宋时的青苗法,是把国家常平仓里储藏的粮食拿出来,折成钱然后放贷给乡下农民或城郭居民,然后收取利息。

这样做,一来可以打击抑制民间高利贷,二来可以缓解百姓所需。

青苗法的利息为两分,也就是年息百分之二十。

相比起隋公廨钱年息百分之九十六,明显要轻的多,比民间借贷也低的多。

但北宋的青苗法因许多反变法派为反而反,于是故意乱搞,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使得这项益法最终成了害民之法。

罗成正在讨论中的青苗法,则是半年贷,利息百分之十。春天贷的夏收后还,夏天贷的秋收后还。

青苗法本钱也是来自于国家的常平仓储备粮,朝廷拿出一半的钱粮来,用做本钱放青苗贷,支持百姓,然后收回钱本息之后,再用这笔钱,从那些产粮区籴买粮食。

产粮区的粮价肯定会相对便宜一点,这样籴粮入仓,既能保证朝廷的储备粮,同时这个粮食价格差,还能让朝廷也收益一笔。

罗成给青苗法设置了一条红线,那就是严禁官府强制百姓借贷,更不许把这笔钱粮外包出去放贷,而且常平仓的粮谷只许最多以一半来放贷。利息也是固定死的,禁止官吏私自加息,哪怕到期偿还不了,也不许继续复利加息。

并且,青苗贷不给九等户中的上三户,除非是遇灾年之时,情况特殊。

贷期半年,不得提前征收,以免出现表面一分息,实际因为提前收息,而使得真实利息为两三分的情况。

同时,还贷时,可以以钱以物,最终目的还是为方便百姓,尤其是支持普通百姓,免得他们困于债务。

而遇到如现在这样的灾情,罗成则是要朝廷出台一项救灾法规,让各地官府以义仓、社仓之钱粮,救援百姓,放粮赈灾以及免息借贷。

“还有一事,洛阳二十余县,有一百多万人口。据朕所知,均田令推行的并不算太顺利?”

“回陛下,洛阳之地,向来地狭民众,且此地处中原腹心,因此权贵豪门纷纷置地买田,兼并严重,朝廷虽以无主之地、官府公田分授百姓,但百姓得授田地依然要远低于其它郡县田亩数,平均下来,一丁授田仅二十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