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国会自行延长任期

黎元洪出京前曾宣称自己要亲自赴众议院报告,并要将总统印玺交由国会代为保管,因此众议院议员都在众院等候,直到午后1时半,不见黎来,接着有消息说黎大总统已出京去津。于是众院议长吴景濂、参议前议长王家襄乃邀集两院议员数十人在众院第五休息室开一次临时谈话会,当时因为黎出走的详情尚未十分明晰,仅决定推吴景濂、王家襄二人邀请军警当局到院,约以两事:(一)由军警当局负责维持京师治安。(二)由军警当局负责保护两院议员。由于黎出走后,谣传直系将于一二日内用种种方法强迫国会,选举继任总统,对于议员有非法举动,因此决定在第二天开一次两院议员谈话会,共同讨论办法。

6月14日国会召开两院联合谈话会,由吴景濂任主席,先报告他自己和王家襄于先一天下午邀请军警当局到众院会商,军警方面允诺维持京师治安及保护议员责任。又报告黎大总统昨日出京,曾有公函分致两院,称在京不能行使职权,已于13日前往天津。今天又有电来请求辞职,应请讨论云云。拥曹派的众议员吴宗慈接着发言,略谓时局纠纷,已极严重,现在合法机关只有国会,两院同仁在这种时候,自不能不有严正的表示,本席认为当务之急是:(一)应即定期开两院会合会,解决黎大总统辞职事件,其日期以16日为宜。(二)总统未选出前,应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三)俟秩序完全恢复后,即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继任大总统。当前情况特殊,这类重大问题,本席认为不宜多有议论,须以快刀斩乱麻的手段处理。拥曹派议员宋汝梅附和其说,其他拥曹派则鼓掌,叫嚣通过。国民党籍议员褚辅成登台发言,他大声说:这次政变,是军警流氓以暴力逼走总统的,国会为维持国家纪纲计,应该有正当的表示……褚辅成的话还没有说完,拥曹派议员即哗噪叫喊,秩序大乱,不让褚继续讲话。主席吴景濂即乘机宣布散会,拥曹派议员遂一哄而散。

当晚吴景濂、张伯烈、袁乃宽、刘梦庚、高凌霨等在袁家花园会议,决定先送议员每人端节款500元,第二天领节款的议员400余人,没有去领的则派人专程送到议员住宅。反对派的议员有拒绝收受的,也有收了作为旅费离京南下的。

6月16日下午2时国会两院会合会开会,国会会合会所议决的,可分为两部分:

(一)依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大总统因故不能行使职务,即由内阁摄行其职权;

(二)自6月13日起,黎所发的命令概不生效。

从这个决议看出来,完全是拥曹派的决议。因为内阁已经宣布总辞职,在6月13日得到黎的批准,而国会却引黎的寒电(就是14日黎被王承斌胁迫所发的电报)为复职摄政的根据,仅就时间而论,也在13日黎电以后;根据国会的第二项决议,黎大总统在13日以后发布的命令完全无效,则为何又将黎14日的命令作为国务院摄政的根据。同时这时所谓的内阁,没有总理(辞职的总理张绍曾在天津,拥曹派不许他回北京),也没有外交、农商、教育、陆军各部总长,根本就不算个内阁。不从事实论,就从法律论,这所谓的内阁也没有资格和任何理由可以摄行总统职权。

国会这两点非法的决议自然引起全国的反感,在国会中的国民党籍议员,为此特发电宣告中外,对于6月16日两院会合会的表决,应作无效。电云:

“各报馆鉴,前日接两院通告,十六日下午二时开两院会合会,解决黎总统辞职事件,议员等届时到会。吴景濂主席,报告在场人数四百余人。旋有人提会合会人数,依法须有三分二以上出席,方能开会,争论未决,已逾三时四十分。众议改为谈话会,当推陈铭鉴等九人赴各休息室邀请未出席之议员。陈等以谈话会相号召,始有十余人续入会场。按三分二人数,仍差百八十余人。乃骆继汉动议请照过半数人数,仍改为会合会。主席草草咨询,突由马骧提出通电文一纸,谓黎总统已弃职赴津,应适用《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所有十三日以后命令,一概无效,请主席付表决。表决结果,并未报告人数,遽行通过,此当时会场经过之实在情形也。查解决总统辞职事件,应依总统选举会之人数行之,去年八月八日众议院常会,表决退还总统辞职咨文,即以‘大总统系总统选举会选出,辞职咨文非一院所能收受为理由。’是此种会合会须有三分二以上人数,毫无疑义。即退一步言之,通用《国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其人数亦须五分三以上。今对于国家非常事件,竟敢以过半数之列席员草草表决,结果是否成立?亦不明白宣告,此种会合会,不知有何根据?本何理由?其不合法者一。会合会开会,通告为解决黎大总统辞职事件,则对于本议题只应以赞否付表决,不应涉及议题以外。乃于应否准其辞职不着一字,而乃涉及其他问题,并未经过变更议事日程之手续,通告与表决,竟如风马牛之不相及,覆雨翻云,莫此为甚。其不合法者二。宪法会议规则第六条,议员出席不足法定人数,议长得展长时间,展长满一时仍不足数,应宣告延会。今通告明载开会为二时,乃至三时四十分宣告延会,竟改为谈话会,而旁听之人如故,复由谈话会再变而为会合会,不依法定时间及程序,从心所欲,变换无常,视议会为儿戏,等国事于弁髦。其不合法者三。议员等本良心之判断,为正义之主张,敢据上述各种理由,宣告中外,凡十六日两院会合会所有表决,应作无效,邦人君子,幸垂察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