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赵拒检厅票传实为袁幕后操纵(第4/5页)

从赵秉钧拒绝上海检察厅票传的过程可以进一步看出他为自己辩护的情形,但拒绝出庭的态度却与他一开始便坚决要求辞职赴沪与凶手对质的态度大相径庭。《民权报》曾就其态度变化批评道:

综观宋案发现以来,赵秉钧之状态屡变。证据未宣布,则有解职备质之请,而袁世凯慰留之,盖以逆证未昭,而矫情自饰也。证据既宣布,则以一纸通电,强自辩论,盖以逆证既昭,罪名显著,而狡展不认也。及至传票北来,行将以狱吏之威,加诸总理,而法律上嫌疑犯之应讯问,又无可以解免,乃只得悍然不顾,以延不到案者与法庭死抗,与法律死抗。盖彼既敢于谋杀人,又何不敢于不到案。赵秉钧真目无法纪矣。[139]

然而,这不过是表象而已。赵在宋案证据宣布前屡屡要求辞职,均为袁所慰留,是因为袁世凯担心,“赵若辞职,恐将到申受审,故决意不准”,乃至有人以为,“大约宋案一日不了,则袁世凯将一日不准赵辞职”。[140]后来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赵秉钧自辩“勘电”,虽以其个人名义发出,实则“稿出总统府秘书之手”,或者说“由总统府秘书做主”。[141]袁世凯是不可能任由赵秉钧自辩,而不顾及自己处境的。“勘电”底稿的发现也证实,其中一些关键地方并非真实反映赵秉钧之本意。对于赵出庭一事,袁世凯更是想方设法助其抵制。4月28日,于右任代表孙中山、黄兴谒见袁世凯,提出“宋教仁被刺案须赵总理秉钧到案对质”,袁世凯断然拒绝,称:“宋案未经证实主谋为谁以前,不能悬断与赵有无关系,此时更不能由私衷揣定。予为国家大局计,自应保全总理人格,断无即令其到案之理由。”[142]上海检察厅发出传票后,袁更设法助其应对,前述过程对此已有反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赵5月11日所发拒绝赴沪出庭对质通电,就是由袁世凯亲笔改定的,现存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的该电底稿清楚地证实了这一点。从中可以看出,为了不使赵秉钧出庭,袁世凯一方面不惜将黄兴牵入局中,另一方面尽量不使自己受到牵连。比如,原电底稿有句云:“查政府云者,乃大总统、国务总理及各国务员合同构成之有机体之谓也。此种有机体之政府,止负政治上之责任,不负刑事上之责任。若大总统则除《临时约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刑事责任外,其他刑事上及政治上均不负责任。”袁世凯亲笔将“乃”字后“大总统”三字删去,又将“若大总统则……”一句全行删去。[143]根据《临时约法》第30条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43条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第44条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144]因此,政府毫无疑问是由大总统、国务总理和各国务员构成的。岑春煊等人通电中有宋案证据“词连政府”之语,袁世凯偏偏对电文做如此修改,可知袁并不想让自己与宋案有任何牵连,为此甚至可以随意删改乃至无视《临时约法》之规定。赵秉钧对“政府”二字的理解并没有错,袁世凯的修改不可能不让赵秉钧产生某些想法。由袁世凯的这一修改,也可以看出袁、赵二人关系中袁世凯之强势。

不仅如此,为了抵制上海地方检察厅票传赵秉钧出庭,袁世凯方面制造了一个“血光党”事件。根据军政执法处的报告,称有一位叫周予儆的北洋女子师范学堂学生自首,说她由黄复生介绍到上海见了黄兴,黄兴交她4万元回京组织暗杀机关。她回津后,由黄复生、赵铁樵等创立“血光党”,“专以暗杀大总统及以次政界重要人,藉以引起暴动,颠覆政府”,公推黄复生为部长,黄复生南去,部长系赵铁樵,又财政长阮滢辞职,补推谢持为财政长。[145]据此,京师地方检察厅以该党牵涉黄兴,移请上海地方检察厅票传黄兴到案。上海地方检察厅转致通商交涉使陈贻范,饬令公共公廨正会审官商请领事签字往传。[146]然而,黄复生登报声明并无组织血光党事,各报载登黄为会长,赵铁樵为副会长,谢持为财政长,概为捏造。[147]报纸亦纷纷披露内幕,说政府早在伪造证据,通过贿买周予儆,诬陷黄兴,以抵制宋案。[148]黄兴应传到公廨接受预审,但由于“既无原告到堂,又无证据呈出”,公廨决定“候原告到案并呈出证据,再行传讯”。[149]政府方面诬栽黄兴阴谋就此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