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退役抚恤

(一)退役

1934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官佐服役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军官、佐服役至一定限龄,即退为备役。备役者,平时除受召集外,不服军职,战时则应召重入行伍。至备役期满,则予除役。[221]此项条例定于次年3月1日施行。[222]但是由于财政、人事及战事上的各种原因,服役制度一直未能推行;退役俸及赡养金给予规定,自然也未能明令实施。[223]

直至1945年,国军才开始办理退、除役事宜,颁行陆军官佐退役俸支付手续,各级退役俸给予标准,按现行给予三分之一为率,酌量增减其尾数,使成整数。1945年3月7日,计自准尉1 500元,至上将7 000元。1945年8月,复调整退役俸数额,计自准尉3 300元起,至上将17 000元;退役人员,除每月发给退役俸外,并月给退役粮,计年将官6市斗,校官5市斗,尉官4市斗。上项退役库,每年分4期由军政部发给,校、尉官先由县市政府垫发。每期退役粮,照当地官价折发现金;如需现品时,即以代金价款,向当地县、市政府折领公粮;其代金数额规定,每市斗平均1 000元。[224]

军事委员会自1944年开始办理退、除役,由于事先未曾在技术上研究妥善,发生不少缺点,如有的官佐在去年颁布退除役命令,至今年仍未领到退除役金俸,给予受命者许多困难与损失;[225]甚至有的“今天退了,明天又进来,根本无法清查”[226]。至于每月所领退(除)役俸额,约为原薪的三分之一强,以当时通货膨胀的情形衡量,极难维持基本生活。1946年,军法总监部执行总监何成濬以上将阶级退伍,仅领得价值二条香烟的退役金。[227]无怪一位陆军少校1950年退伍时,“身上除了一纸退伍令,可谓一文不名”[228]。

至于士兵退役,国民政府时期虽曾制定若干法令,但是一直未能实施。由于士兵服役期长,常有老弱瘦衰,不堪服役,思乡心切,每趁机潜逃,因此军界人士屡有实行退伍制度的建议。[229]直至抗战胜利,实施复员,政府始正式开始办理。[230]

至于编余人员资遣费的发放,各单位的办法均不一致,视主官的政策及单位的财务状况而定。如1937年,川军刘雨卿部进行整编,共编余弱老官兵600余人,一律资遣返乡。服务4年以上者,照现行待遇给付4个月薪饷,每多一年者加薪一个月,临行前并举行盛大欢送会。由于如此安排尚合情理,故未发生意外事端。[231]又如战前孙连仲的部队在信阳奉命缩编。对于编余官兵,孙除申请中央发给三个月薪饷外,另依各人离家之远近,直、鲁、皖、豫人加发一个月,陕人加发两个月,甘、青、宁人加发三个月,作为路费。由于资遣费优厚,一些官兵甚至感激得落泪。[232]

(二)抚恤

军事抚恤,在北伐初期由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办理。1927年10月,国府奠都南京,即由军事委员军政厅恤赏科主管。1928年10月,拨隶军政部军衡司,仍设恤赏科掌管其事。1935年3月,军政部恤赏科并入铨叙厅,设抚恤科。1938年8月,伤亡人数日增,遂于军事委员会之下,设置抚恤委员会,主管军事抚恤事宜,第一任主任委员为陈调元。1939年1月,迁抵重庆,主任委员一职,改由何键接任。嗣后抗战军事进入艰苦阶段,抚恤业务的范围也日益扩大,遗族的抚慰安置与游击区战区的抚恤等事宜,均包括在内。1941年3月起,于抚恤委员会之下,陆续增设13个驻省抚恤处,分区办理抚恤事宜。[233]总计抗战八年期间,已核准给恤官兵人数,为4 972 754人(见表2-6)。

表2-6 抗战期间抚恤伤亡官兵统计表

资料来源:许高阳编《国防年鉴(第一次)》第2编,第144—146页;何应钦:《日军侵华八年抗战史》,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