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待遇福利

(一)待遇

国民革命军自成立后,待遇素称良好,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1932年起实施国难饷章(见表2-2),薪饷稍减,但是仍然不差。

表2-2 平时及国难时期陆军官兵薪饷比较表

资料来源:何应钦:《军政十五年》,台北:“国防部”史政编译局,1981,第139—140页。

如果将战前领“国难薪”军人的待遇和四川农家的收入(见表2-3)作一比较,可以发现中校的年收入,即较四川农村拥有百亩以上土地的地主为多;少尉的年收入,多于小地主;即使是上等兵的年收入,也和耕地在50亩以上的半自耕农相当。

表2-3 四川农村收入(1931—1935每年净收入)

资料来源:陈志让:《军绅政权》(重排本),台北:谷风出版社,1986,第169页。

各部队由于经费来源均不尽相同,因此也未必完全按照中央所订饷章发饷,如财政部税警总团由于经费充足,因此不发“国难薪”,而仍发全薪;[165]第十九路军由于淞沪战役表现优异,海内外捐款甚多,饷源充足,因此也不发“国难薪”,一个少校的待遇即比中央军的上校还多。[166]至于陈诚的第十八军,则为节省军费,将“国难薪”再打九折发给,但是按月发清,从不拖欠。[167]至于地方部队,不少仍是采取委任经理制,即按照中央核定的编制总额领取饷项,然后按照实际人数发给。[168]

各地区由于物价水准均不尽相同,所以军人的真实所得也就有高有低。物价低的地区,如长江上游的一个部队中,战前士兵薪饷在扣除伙食费(不到一元)后,每月尚可存5—6元,[169]而当时湖南的一位小学教员,月薪只有4元,并且是以稻谷折发,而这样的教员缺,还“抢夺得打破头”;[170]乡间佣人工资每月仅需1元;[171]士兵3个半月的薪水即相当于1亩田的价格。[172]但是也有的地方部队,或由于经费不足,或由于克扣粮饷,以致官兵待遇不佳,如驻防湘西的地方部队三十四师,经费主要取自地方,根据沈从文的描述,“农民虽成为竭泽而渔的对象,本师官佐士兵夫固定薪俸仍然极少,大家过的日子全不是儿戏。士兵十冬腊月常常无棉衣。从无一个月按照规矩发过一次饷。一般职员单身的,还可以混日子,拖儿带女的就相当恼火。”[173]

自1931年至1937年之间,各地物价尚称平稳,官兵待遇也少有更改;1938年以后,物价渐趋上升,军政部为适应物价及核实补给起见,自1940年起实施粮饷划分,主食公给,副食另发代金,其他各项给予也酌予增加。以后各年,官兵薪饷均有所调整。除一般规定外,某些官兵或因参加国外作战,币制互异,如入印、入缅国军;或因地方情形特殊,生活费用高昂,如驻新疆部队;或因编制不同,如青年远征军;各项待遇均另有规定,以适应实际需要。[174]

抗战期间的军人待遇,以上将及二等兵为例:1937年上将月薪240元,二等兵月薪7元;1945年上将月薪50 000元,二等兵月饷900元。1945年较1937年,上将增加208.3倍,二等兵增加128.6倍,中将至准尉,上士至一等兵所增倍数,大致相似。若与物价高涨至2 167倍相较,[175]其间真不可以道理计。

根据近人的研究,抗战时期的通货膨胀,对于各行业人口的冲击程度不一,其中以军公教人员所受影响最大,[176]而军公教人员中又以军人真实所得减少最多。从表2-4中即可看出战时在几种行业中,以士兵的购买力下降最多。

表2-4 各行业人员的购买力指数(1937—1945年)

* 此项数字仅系四月份购买力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