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1] 一般结社与政治结社的关系[2](第3/4页)

如果我们只考察一个民族的某段历史时期,则可以轻易地证明政治结社可能会导致国家动乱或使实业瘫痪。但是,当我们纵观这个民族的整个历史,就不难发现,政治方面的结社自由不但对人民的福祉有益,还能为社会带来安宁。

在本书上卷中,我曾经说过:“政治结社自由与出版自由是有差别的:相比出版自由,政治结社的自由显得不那么必要,但是危险性却更高。一个国家能够限制并控制结社自由,但有时也要耍些手段才能够使结社自由持续存在。”在隔了几段以后,我又说:“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切自由当中,最终得到人民支持的就是政治结社自由。这种自由到现在仍没有让人民陷入无政府状态,但是它随时都在争取。”因此,我认为,一个国家永远都不会让公民享有政治结社的自由;我甚至怀疑,无论在什么时代,无论在什么国家,不对结社自由加以限制或许是明智的。

或许有些人会说,如果不把结社的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就无法保证国家内部的安定,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无法建立持久的政府。显而易见,国家内部的安定,法律的尊严,持久的政府,这些都十分珍贵。但是,在我看来,一个民族如果想要获得和保有这些珍贵之物,也必须自愿让自己暂时性地带上沉重的枷锁。如果一个民族能清楚这一点,那就太好了。

为了挽救一个人的生命而选择锯掉他一只胳膊,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不敢保证在断臂之后他仍会像以前那样灵活。

注释


[1]1. 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结社的习惯,这也会让他们在政治生活中得到极大的结社的能力。

2. 在人们看来,政治结社是非常强大的,因为政治结社可以赋予人们思想和在社会生活中结社的技巧。

(1)政治可以在同一时间为许多人提供普遍的利益。

(2)一般来说,人们只需要付出钱财就能熟知结社的理论。社团是结社的自由流派。

3. 因此政治结社从长远来看将会中和掉它们所产生的弊端。因为如果它们将社会的稳定置于风险之中,一般结社的数目则会增多,一般结社将会促进社会的稳定。(TYC,CVf,第27页)

[2]毫无疑问这一章需要进行总体的修改。它的动向非常混乱和难以理解,并且它所包含的几个观点是存在疑问的。

我在这里证明了一般结社是出现于政治结社中的,而根据我之前的论述,这又是错误的,因为我说过,在政治结社被禁止的国家中,一般结社是很少存在的。

1. 本章的第一个目的是为了指出,在政治结社不存在地方,一般结社总是非常弱小、怠惰、拙劣和受到限制的。一般结社出现于政治结社中的情况并不会多于政治结社出现于一般结社中的情况。他们总是相互发展的。在政治结社大量出现的国家中,一般结社的出现也不会少,这是因为人们一旦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结社的习惯,那他们也形成了在政治中结社的能力。

2. 本章的第二个目的是为了指出,国家为了支持一般结社的发展而允许政治结社的发展,是可以获得好处的,一般结社有力与国家的稳定,而其他事物则不然。

除政治结社之外,还存在着自由结社,但是它们并不那么引人注目。

在《诺曼结社》中,你必定能学到结社的法则,但是谁会这么做呢?(草稿,卷1)

[3]在最初的版本中写的是“这样的国家只有两个”。

[4]作者注:在行政当局可以肆意查禁或准许结社活动的时候,情况更是如此。

如果立法部门制定法律,规定哪些结社为非法结社,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那么就可以减少很多弊端,因为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所有公民在行动之前就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就是说,他们自己可以像一个法官那样事先进行判断,以此来避免参加被禁止的结社,而努力去进行法律所准许的结社活动。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有的自由国家也就总是承认结社权是可以受限制的。但是,如果立法机构指定由某人负责事先判断哪些结社是危险的或有益的,并允许这个人可以任意地将任何结社消灭于萌芽状态或让它们继续生长,这样一来,任何人都无法事先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结社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避而远之,而结社的精神也会走向消亡。前一种法制只是禁止某些结社,而后一种法制则是针对整个社会,使全社会受害。我认为,一个讲法制的政府应当采取前者,而所有政府都无权实行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