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第2/4页)

由大地主创建的马里兰州第一个宣布实行普选制[7],并在整个政府机构中采用了最民主的管理方式。[8]

当一个国家开始修改选举资格的时候,你可以预见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它终将使选举资格彻底消失。这是控制社会的不变规则之一。当选举权的限制被缩减,人们就想将限制变得更小;因此,在得到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会增加,对民主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在罗马历史中,存在用黄金换取和平的先例。[9]]那些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的劲头与具备选举资格的人数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成为常规;让步接连出现,直至普选制得以实行。[10]

今天,人民主权原则已在美国取得了可想象到的一切实际进展。它没有像别处那样被虚捧架空,而是根据情况的要求以不同形式出现在美国各地。有时,像雅典那样,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制定法律;有时,普选产生的代理人代表人民,在人民的直接监督下工作。

在有些国家中,政权由外部施加于社会,它作用于社会并迫使社会遵循某种特定路径。

在另一些国家中,政权被划分,其有时属于社会,有时不属于社会。美国绝对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在那里,社会由其自身管理,并作用于其自身。权力仅属于社会[11];几乎没有人敢萌生到别处寻找权力的想法,更不用说提出这样的想法了。人民通过推选立法者参与立法工作[12],通过选举代理人参与执法工作。可以说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其赋予行政部门的那部分权力尤为微薄和有限,何况行政部门还要受人民的监督并屈服于人民的权威。人民就像上帝统治宇宙那样统治美国政治世界。他们是一切事物的起因和结果,凡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注释


[1]“人民主权与民主是两个密不可分的词语;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具体表现。”(YTC,CVh,第一册,第22页)

[2]有人在这一段落旁画上括弧,并在空白处写道:“≠(这些内容对我来说是老生常谈。)≠”

[3]该段落一侧,标有一条备注:“(关于这一点,理解得非常准确。)”

[4]原稿提到:“(并占领了王位)。”一条用铅笔写下的注解对其进行了详细分析:“≠在我看来,王位一词在此处并不恰当,因为这里探讨的是共和政体。≠”

[5]关于人民主权原则。/

我认为一个民族选择其政府的权利与该民族中的每个个体参与政府管理的权利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

对我而言,前一种命题似乎包含了一种不可辩驳的事实,后一种命题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

我不认为人人都享有积极参与其国家的公共事务的绝对权利,并且这个与人类日常事务如此矛盾的学说的提出令我感到震惊。

对于人类来说,什么比他的自由更宝贵?然而,应当承认的是社会能够剥夺未能充分利用自由之人所享有的自由。

还有什么[比。——编者注]管理自己的财产更自然而然的事情吗?然而,所有民族都认为在特定的年龄和特定的[词语丢失。——编者注]前,这种控制权会被剥夺,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个体不享有这种权利或者不具备充分使用这种权利的必要判断力。而这些被认为不具备引导自身的判断力的个体将被赋予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显然,以我所反对的原则为基础的宪法从不敢承认该原则带来的全部成果。在美国,甚至是未交纳任何税款的穷人都遵守其既未直接同意又未间接同意的法律。如果参与政府公共事务的权利成为人类本质中固有的权利,这一事实是如何发生的呢?

因此所有关于民主主义与贵族主义(贵族主义作为执政体)、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的问题并非关乎权力的问题,而是关乎事实的问题,或者说关乎事实的问题总是先于其他问题。在我看来,对于所有公民可以参与行政管理的民族来说,这个民主将拥有民主地管理其自身的权利。如果可以请设想另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中,没有任何阶级或者公民享有这种能力;虽然我很难喜欢一人独权,但是我仍将认为它是合法的并确保其在别处发挥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