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状况(第2/10页)

但是,继承法使平等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14]

令我感到震惊的是,古代和现代的政治作家竟不认为土地继承法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15]的确,这些法律属于民法法规;但它们也是政治惯例的主要措施,因为它们对国家的社会状况产生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影响,政治法律仅是社会状况的体现。此外,继承法以一种特定的、始终如一的方式作用于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们将对未出生的世代产生影响。凭借它们,人类可以拥有一种能够控制其同伴的未来的近乎神权的力量。一旦立法者将规范公民继承行为的法律制定出来,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无用武之地:他的作品将自行启动,他完全不必插手;这一机制在其自身力量的作用下运作,并自行导向,朝着预定目标前进。

按照一定方式制定的继承法将财产,不久之后又将权力重聚并集中起来,置于某些核心人物手中;在某种程度上,继承法导致了贵族出现。在其他原则的带动下,按照另外的路径发展,其作用速度甚至会更快;它将财产和权力划分、分配、分散。有时人们担心它的进展速度过快。人们无法制止它的进展,但他们至少想方设法为它设置困难和障碍,他们想利用反措施抵消它的作用,而这只不过是白费力气!它将其在前进道路上遇到的障碍撞得粉碎;它在这世上不断起起落落,直到除了一种不断改变的、无形的民主尘埃[16]之外别无他物。

当继承法允许,甚至是规定所有子女平均分配父亲的财产时,它产生了两种效果;尽管这两种效果的目标一致,但也要将它们严格区分开来。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每个财产所有人的死亡都会导致财产上的一次革命;但也可以这么说:不仅仅是财产的所有人发生了改变,财产的性质同样发生了改变;它们被不断划分,被分得越来越小。[随着世世代代的相互继承行为,他们会变得越来越贫穷。]

这是继承法的直接影响,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继承法的实质性影响。[17]因此,在法律规定平均分配制度的国家中,财产特别是土地财产必定具有一种不断变小的固定趋势。但是,如果让这种法律制度自行发展,其立法效果仅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显露出来。因为只要家庭不包含两个以上子女(据我们所知,在法国这样的国家中,每个家庭的平均人数仅为三人)[18],这些子女在平均分配了父母的财产之后,将不会比父亲或者母亲穷困。

但是平均分配制度不仅对财产所有权产生了影响,它也作用于财产所有者的精神,激发他们的热情来支持该法律。这些直接作用迅速地摧毁了较大的财产,尤其是较大的地产。[19]

在适用以长子继承权为基础的继承法的国家之中,大部分地产通常是代代相传且不加分割的。这种分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家族声望具体体现在土地上。家族代表土地;土地代表家族;土地使家族的姓名、起源、荣耀、势力和德行得以永存。土地既是家族的过去的不朽证明,也是家族的未来的珍贵保证。[20]

当继承法确立平均分配原则,它摧毁了家族声望与确保土地完整之间所存在的密切联系;土地不再代表家族,因为土地经过一代人或两代人之后必然被分割,且必定会不断缩减,直至最终完全消失。如果大地主的儿子的数量不多,或者如果命运眷顾他们,他们有幸拥有不逊于父辈的财产,那也不是完全拥有父亲的财产;他们的财产必然包含了父亲遗留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21]

由于大地主从这一刻起不再因持有土地而得到任何巨大利益——因土地而产生的情感、回忆、荣耀或野心,你可以肯定他们迟早会出售这些土地。出售土地能够使他们获得更大的金钱利益,因为流动资产能够比其他资产产生更多收入,也更容易满足他们此刻的欲望。[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