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第2/12页)

1.国家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代表两种不同的事物。但是,在一定的任期内,政府又是国家的正式代表。政治学的一个常识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限制政府和军阀为所欲为的自由,即独裁专制的胡作非为。对一个社会生活尚未现代化的国家来说,这是特别紧迫的历史任务,是“反封建”的基本内涵。提出“国家自由”作为奋斗目标,为有些人有意无意混同国家和政府,建立专制政体服务。马克思早就嘲笑过“自由国家”这样的概念的荒唐,我们应该坚决与荒唐划清界限。

2.不讲个人自由是专制国家的基本特征,又是国家贫弱的根本原因。对一个国家说来,没有自由,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顶多是沙滩上建大厦,终有一天像苏联那样垮下来。对中国人来说,回顾一下大清帝国以来剥夺公民的经济自由、扶植官僚经济带来的恶果,就不用多说什么了;没有政治、言论、学术和居住等方面的自由造成的伤害,更用不着细说。

在19、20世纪之交,由于义和团杀洋人和本国教徒,摧毁铁路、电线、洋学堂等一切外来事物,加上清军围攻外国使馆,招致外敌入侵,北京、天津等地给八国联军占领了,国家陷入任人宰割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朝野上下才觉悟,认识到中国一定要变,不变不行。怎么变呢?早在19世纪70年代李鸿章已经提出:“外需和戎,内需变法。”所谓“和戎”,就是要遵守国际法和同外国签订的条约,跟外国保持良好的外交关系,为变法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这本来是稍具理性的人应有的常识:你是弱国,没有力量迫使列强立即废除不平等条约,就只能卧薪尝胆,致力改革,为日后收回利权准备条件。不顾力量对比,立即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既爱国,又革命,可爱得很!但会招来进一步丧权辱国的大祸。这是稍具理性的人都懂得的常识。令人惊奇的是:20世纪90年代,居然有人跳将出来,出卖良知,向常识开战,大骂这是鼓吹卖国投降的自由化观点!20世纪尚且如此,19世纪70年代,更是除了几个无权无勇的先觉之士外,没有人支持和响应。其实,太平天国失败后,被清政府任命为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和署理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在1864、1865年就先后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到了清末最后的十年新政期间,这个变法才真正开始。变革首先从经济领域开始。原来走的是官办路线,什么都是政府出钱办,而凡是官办的企业,绝大部分是效率低下和亏本的。这是19世纪“洋务运动”的很重要的经验教训。到了新政时期这方面就打破了,实际上甲午战争之后已经开始改变,不再走官办路线,到了新政时期官办的企业已经不多了,反过来支持私人资本发展。原来办一个企业是要经过各级大官的批准,甚至要报到朝廷去批准。刚才我讲的郭嵩焘,是中国第一个驻外国的公使,他从英国回来以后曾经联合湖南的士绅,想办小火轮公司,从长沙到武汉的小轮船。打过三次报告,张之洞都拒绝批准,“不行,不合国情”!经济上没有自由,更加不要讲政治了。到了新政期间就放开了,不但支持一般人创办企业,而且支持商人自己组织起来,组织商会,这个事也起到很大作用。那个时候的商会是真真正正商人自己的组织,什么事都是自己商量决定,而且好多地方还办了很多公益事业。消防事业(救火会)那个时候由商会办。另外,商会还有自己的武装——商团,维持社会秩序。工商登记也通过商会,商会的权力很大。有了经济自由,经济上慢慢发展了,新政时期还开始修改沿用几千年的法律。先是废除大清刑律中过于残忍的肉刑、酷刑;进而请日本的法学教授来帮忙修改法律,实际是把大陆法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全套移植过来。民法、刑法、民事刑事诉讼法,以及各种各样的经济方面的立法,颇具规模;而且立宪工作也开始了。这个移植法律的过程就是观念变革的过程。其中一点是要把整个法律从原来以家族为本位转到以个人为本位。我不知道你们什么时候就知道有个人“隐私权”这些观念,从整体上来讲,到20世纪90年代,生活在大陆的中国人才慢慢知道还有个人“隐私权”。但这些在清末制定的法律里面已经有了,有好些具体规定保护这些权利。甚至婚姻自由也开始写进法典。我曾经做了个比较,那个时候定的关于结婚的规定,跟《拿破仑法典》相比差不了多少。所以说观念慢慢在变了。139 但是牵涉到皇帝、皇族的问题,有关法律还是不平等。辛亥革命解决了这个问题,没有皇帝了,法律上变成了人人平等了。辛亥革命在其他方面有没有贡献呢?即使有,贡献也不多了。所有其他方面做得好的地方,清末新政都已经开始做了。比如发展经济、继续完善法治,这些都做了。所以这些方面是新政的延续,新创的东西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