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教育(第4/6页)

魏晋以后,看重学校的有两个人:一个是王安石,一个是明太祖。王安石的意思,是人才要由国家养成的。科举只是取人才,不是养人才,不能以此为已足。照安石的意思,改革科举,只是暂时的事,论根本,是要归结到学校养士的。所以于太学立三舍之法,即外舍、内舍、上舍,学生依次而升。到升入上舍,则得免发解及礼部试,而特赐之以进士第。哲宗元符二年,令诸州行三舍法。岁贡其上舍生,附于外舍。徽宗遂特建外学,以受诸州贡士。并令大学内的外舍生,亦出居外学。遂令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礼部试并停。后虽旋复,然在这一时期中的立法,亦可谓很重视学校了。案(一)凡事都由国家主持,只有国小而社会情形简单的时代,可以办到。国大而社会复杂,根本是不可能的,因为(甲)国家不但不能胜此繁重的职务;(乙)并不能尽知社会的需要。因(甲)则其所办之事,往往有名无实,甚或至于有弊。因(乙)则其所办之事,多不能与社会趋势相应,甚或顽固守旧,阻碍进步。所以许多的事情,根本是不宜于国家办的。现在政治学上,虽亦有此项主张,然其理论漏洞甚多,至多只可用以应急,施诸特殊的事务。断非可以遍行常行的道理。这话太长了,现在不能详论。然可用以批评宋时的学校,总是无疑的。所以当时的学校,根本不会办得好。(二)而况自亡清以前,学堂奖励章程废止以前。国家把学校科举,都看作登庸官吏之法,入学者和应科举者一样,都是为利禄而来,又何以善其后呢?其中固有少数才智之士。然亦如昔人论科举的话,“乃人才得科举,非科举得人才。”此等人在学校中,并不能视为学校所养成。安石变科举法后,感慨道:“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料变秀才为学究。”秀才是科举中最高的一科,学究则是最低的。熙宁贡举法所试,较诸旧法,不能不说是有用些。成绩之所以不良,则由学问的好坏,甚而至于可以说是有无,都判之于其真假,真就是有,假就是无。真假不是判之于其所研究的门类、材料,而是判之于其研究的态度、方法的。态度和方法,判之于其有无诚意。所以以利用为目的,以学习为手段,学到的,至多是技术,决不是学问。此其原理,在学校与科举中,并无二致。以得奖励为目的的学校,其结果,只能与科举一样。

凡国家办的事,往往只能以社会上已通行的,即大众所公认的理论为根据。而这种理论,往往是已经过时的,至少是比较陈旧的。因为不如此,不会为大众所承认。其较新鲜的,方兴的,则其事必在逐渐萌芽,理论必未甚完全,事实亦不会有什么轰轰烈烈的,提给大众看,国家当然无从依据之以办事。所以政治所办理的事情,往往较社会上自然发生的事情为落后。教育事业,亦是如此。学问是不宜于孤独研究的。因为(一)在物质方面,供给不易完全;(二)在精神方面,亦不免孤陋寡闻之诮。所以研究学问的人,自然会结成一种团体。这个团体,就是学校。学校的起源,本是纯洁的,专为研究学问的;惜乎后来变为国家养成人才之所。国家养成人材,原是很好的事;但因(一)事实上,国家所代表的,总是业经通行、已占势力的理论。所以公家所立的学校,其内容,总要比较陈旧些。社会上新兴的,即在前途有真正需要,而并非在过去占有势力的学科,往往不能尽力提倡。(二)而且其本身,总不免因利禄关系而腐化。于是民间有一种研究学问的组织兴起来,这便是所谓书院。书院是起于唐五代之间的。宋初,有所谓四大书院者,朝廷咸赐之额。曰白鹿,在庐山白鹿洞,为南唐升元中所建。曰石鼓,唐元和中衡州守李宽所建。曰应天,宋真宗时,府民曹诚所建。曰岳麓,宋开宝中,潭州守朱洞所建。此系据《通考》。《玉海》有嵩阳而无石鼓。嵩阳,在登封县大宝山下,五代时所建。此外赐额、赐田、赐书的还很多。但书院并不靠朝廷的奖励和补助。书院之设,大概由(一)有道德学问者所提倡,(二)或为好学者的集合。(三)或则有力者所兴办。他是无所为而为之的,所以能够真正研究学问。而且真能跟著风气走。在理学盛行时代,则为讲学的中心;在考据之学盛行的时代,亦有许多从事于此的书院;即其确证。新旧两势力,最好是能互相调和。以官办的学校,代表较旧的、传统的学术;以私立的学校,代表较新的、方兴的学术;实在是最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