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三朝元老心方壮 第五节(第2/5页)

石越惊讶地望着范纯仁——他并非为天下社的抱负而惊讶,而吃惊于范纯仁竟对天下社如此了解。

范纯仁又道:“据我所知,天下社刚刚出了一册小集子,不过坊间可能买不到。他们没有刻印,只请人手抄了十余本。除去送了一本给枢密院以外,其余的都是在亲友之间流传。只不知子明是否见过这本小册子?以我之见,其中有几篇字,颇有可观处。”

石越摇摇头,道:“我算是孤陋寡闻,若非范公提起,断不知还有这等事。”

“此亦不足为怪。他们行事谨慎,若非犬子正思恰好也在天下社,我亦不会知晓此事。”范纯仁一面说着,一面从怀中取出一本寸许厚的小册子,递给石越,又说道:“这是我特意到书肆雇人抄的。子明可看看第十页与第二十五页的两篇文字。”

石越忙接过书来翻开,却见书中全是蝇头大的文字,写得密密麻麻,但字写得甚是整齐可观。他知道当时虽然印刷业已经比较发达,但还有很多书,或是出于各种原因不能刻印,或者刻印较少,因此在书肆中,便专有一些家境贫苦的书生,给人承揽手抄书卷的活计,以此糊口。范纯仁找人抄书,自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倒也不以为异。

当下他依言先翻道第十页,却见那篇文字讲的是作者拜访十余位曾经去契丹贸易的商人后所听到的讲闻。文中大都是些契丹百姓平常的生活细节,而其中有一段,被人用醒目的朱笔圈出。他轻声念道:“近常有高丽客商至,言南朝法禁日严,一奴婢价至一二十万。”一面不解地望了范纯仁一眼。

“所谓法禁日严,当是指熙宁十四年后,朝廷颁布的三条主奴敕令。”范纯仁解释道,“主人殴奴婢死,以凡人论;彻底停止籍没犯人家属为奴婢;广州等地富人所蓄鬼奴,责令限期释还,逾期以卖良为贱论。”

石越这才恍然大悟。

其实这三条敕令,石越背后推动之功,亦绝不可没。

历史上,宋代奴婢地位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中甚至出现过反复,比如在当时,主人杀害有过五年以上主仆关系的奴婢,最重的处罚不过是流刑。虽然这比汉唐已经是极大进步,但较之南宋中后期主人杀害奴婢必须抵命,奴婢的地位还显得过于低下。而其时籍没犯人家属为奴婢的事虽然大幅减少,却还依然存在,这个弊政一直道南宋初年以后,才彻底取消。石越一直暗中致力于推动从法律上给予雇佣奴婢彻底的“良人”地位,虽然阻力重重,但这两条敕令的颁布,却无疑已是意义重大的变化。当时法律已经准许奴婢与良人通婚,而且社会上亦以雇佣奴婢为主,所谓卖身为奴为婢,都有一定时限,已经更近似于一种劳动力的买卖;而奴婢死在主家,官府也必须进行调查……加上这两条敕令,可以说奴婢之地位,终于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

至于范纯仁所说的第三条敕令,却正是范纯仁本人的杰作。宋代广州富人蓄黑奴,是早已有之之事,当时广人称为“鬼奴”,至熙宁间海外贸易繁荣,从广州至南海,蓄鬼奴更是蔚然成风。宋朝法律严禁人口买卖,尤其是卖良为贱,最严厉者将被判处死刑,所以当时曾布才闹出这么大风波来。但当时南海地区急缺劳动力,人口买卖屡禁不绝,地方官员便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广州一些富商尤其骄奢,对本国雇佣奴婢,他们还有所忌惮,对鬼奴却是毫无人道可言。这条敕令便是由一起殴奴致死的案件而引发的,一富商无故打死家中鬼奴,贿赂地方官后,竟被判无罪。当时范纯仁还在吏部,他的一个学生在广州某县做主簿,听闻此事,便写信给他鸣不平。范纯仁勃然大怒,立即具章弹劾,皇帝令大理寺按问。当时“主人殴奴致死以凡人例”的敕令尚未颁布,大理寺便定了个无故杀奴的罪名,拟了流刑。但范纯仁却不肯善罢甘休,再三上疏,要追究卖良为贱之罪。最终大理寺说他不过,定了那富商死刑。并因此颁布敕令,无论鬼奴原本是良籍还是贱籍,因其国绝远,难以验问,故都视为良籍。凡过去蓄鬼奴之商人,一律赦免其罪;而要雇佣鬼奴,也必须重新签订契约,与宋朝之雇佣奴婢具有同等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