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庙堂无策可平戎 第六节(第2/6页)

说罢,石越望了一眼脸色变得极难看的吕惠卿,缓缓道:“渭南兵变,此乃紧急之事,急须用兵,唐康得便调发,可矣。虽龙卫军与其不管隶,然急须兵处,亦得便宜行事,可矣。其调兵之先,已遣使急报有司,此有公文为证,亦不得谓未即言上。田烈武、李浑,若不即给予,听便调发,朝廷当以擅发同罪,处以绞刑。其听命赴难,正得其宜。据《疏议》,不用此律者,惟逃亡盗贼,官府权差人夫足以追捕。敢问相公,这渭南一万叛卒,可以此例?”

“若是依此,则某以为,唐康时、田烈武、李浑,并无罪有功。”石越淡淡笑道:“唐康等人为国不暇谋身,又岂会故意危言耸听以求脱罪?况其并不曾有罪,更无必要行此下策。”他说完,斜睨了吕惠卿一眼,抱抱拳,退回座中,好整以暇地喝了口茶。同样的事情,若在几年之前,石越只能束手无策。但这几年整理宋朝法律,做个小小的律师,实已不在话下。

吕惠卿却不禁暗暗叫苦,《唐律疏议》他是读过的,但他毕竟不是大理寺的法官,刑部的郎中,仓促间怎么便能说想来便想起来?何况这些法律著作、条文、成例,对于士大夫来说,本是弱项;否则那些小吏们如何能上下其手,欺上瞒下?但是《唐律疏议》对于宋人来说,偏偏又是一部极有说服力的法律著作。唐康、田烈武等人之事,本来便不能不得到人们的同情,他也早有心理准备,即便判决从严,皇帝也可能会特敕——更何况而今石越竟然找出依据来了!虽然在唐朝时没犯法不代表在宋朝就不犯法,但是他已经可以想见,这件本来就会有争议的事情,将出现更大的争议。大宋朝廷,是非得给这“擅兴律”做出司法解释不可了。

但这司法解释,却已摆明了会对唐康有利。从石越引叙的疏议来看,他竟然是想连田烈武、李浑也一起保了!

“便算是他擅发禁兵之罪可议,但他擅杀叛卒数千,又当如何?”转瞬之间,吕惠卿就决定转移战场。

“这数千叛卒依军法当斩!敢问相公,主将捕得叛兵,不可以军法从事么?难道千里之外,还要请示枢府、卫寺而后杀?李浑既是军法官,便当有便宜行事之权。大宋的军法,处置违法之将士,是依阶级定,非是以人数定。叛卒中阶级最高者不过一副指挥使,无论唐康、田烈武、李浑,都有权处置。章大人做过卫尉寺,不知某所言当否?”石越心念一动,便已决心把章惇彻底拖下水来。

章惇没料到石越这一手,饶是他再果决,也不由愣了一下。石越的话,的确是说不出什么不是,依宋朝的军法,区区一个副指挥使犯下这样的大罪,休说唐康还是六品官,就算是李浑这个营一级的军法官,也可以立斩以闻。对于军法官而言,他们的处置权力,主要针对的对方的阶级,而不是对方的人数。一个士兵犯军法,他们有权处置;十个士兵犯军法,他们同样也有权处置……要说便宜行事杀了,似乎的确也挑不出什么毛病来。雄军二军兵变叛乱,杀害长官,屠杀平民,可以说证据确凿。依石越这么一说,他的确是有权“便宜行事”的。但是,依常理而言,这其中却透着不对劲,毕竟那是数千人的规模!以唐康与李浑的身份,怎么可能随便决定数千人的生死?若说他们没有越权,怎么说都透着别扭。

不过这个时候,章惇已经不可能站在“是非”一边,而只能别无选择的站在“利害”一边。就算心里认为石越是在诡辩,他也必须声援他。

“以军法而言,确是如此。”

“况且,纵是有罪,亦不过贬官而已。唐康时又有何必要为脱小罪,而犯欺君之大罪?”石越计算着时机,一得章惇肯定的答复,便立即接口,将焦点引回来,绝不给众人缓过气的机会,他的这句话却是极有道理的,就算把唐康、李浑之罪等同于杀降,前线将领杀降、甚至滥杀敌国的无辜百姓,虽然条文上罪责不轻,实际上却从来没有判过重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