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庙堂无策可平戎 第六节

“唐康时自戎州来,曾详细与在下分说益州局势,益州一路,交钞泛滥,物价暴涨,官府催科不休,官逼民反,盗贼蜂起。更可恨者,官吏互相包庇,欺上瞒下,使朝廷不能知西南之情实。西南之患,蛮夷实不足道,可惧者实是内患。将益州带到如此局面,蜀中长吏,虽百死莫赎其罪。下官以为,朝廷当早下敕令,锁拿益州转运使方紫严、益州提刑使李鲁仲、益州监察御史王直卿入京,另委贤能替之。”章惇直视吕惠卿,言辞慷慨,咄咄逼人。

“章大人是说益州一路官员,上下勾结,欺瞒朝廷?”吕惠卿撇撇嘴,道:“这只是唐康时一面之辞。唐康时在戎州之时,便刚愎自用,与上司不合。焉知不是他因为自己得罪,为求脱罪,故意危言耸听?”

“相公这是诛心之论吧?某正想问吕相公,唐康时究竟犯了何罪?”石越本来还想观望一阵,但吕惠卿的矛头指向唐康,他便再也不能安坐。

“子明奉敕编修律令,怎会不知?”吕惠卿倒并不想得罪石越,但章惇既然抬出唐康来,他也没有退路了,这时针锋相对,半步也不能轻易退让。

石越见众人都望着自己,他缓缓起身,凝视吕惠卿,亢声说道:“以某之见,唐康无罪!”

“无罪?!”

石越一句话,顿时把所有人的注意力吸引了过来。许多人都不可思议地望着他。连吕惠卿都呆了一下,半晌,方哈哈笑道:“子明,你与康时虽有兄弟之情,但国法无亲……”

“某敢问相公,唐康到底犯了哪一条律令?”石越毫不客气地打断吕惠卿。

“《建隆详定刑统》,擅发兴: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徙一年;百人徙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吕惠卿白着脸,与石越对视着,冷冰冰地回道,“唐康时与田烈武、李浑擅发禁兵千人以上,当处绞刑!虽其本意为国除奸,但国法无亲,其罪如此。纵有恩敕,当自上出,岂得谓无罪?”

“大宋刑统,确有这么一条。但是诸律令条文,是否皆有疏议?”石越淡淡反问道。

吕惠卿见他胸有成竹,心里暗暗犯嘀咕,他虽然博学,但毕竟是士大夫出身,宋朝之刑法便是多年的法官,也未必便能熟知所有条文疏议,他更是不用说。但是所有法律条文,必有相应的法律解释与判例,这也是不可否认的。毕竟很多的案子,一旦有争议,就必须根据法律解释与判例来定罪。

“这是自然。”

“那么敢问诸位大人,《唐律疏议》,是否可以为解释之依据?”

这时厅中有部分的博学之士,心里已是恍然大悟。冯京便即捋须笑道:“宋承唐制,《建隆详定刑统》,虽出于周,然其源便在《唐律疏议》,虽然不可事事皆依《唐律疏议》,还需以事论事;但《唐律疏议》,确可以作为解释之依据则无疑。”

石越点点头,环视众人,高声道:“《唐律疏议》卷第十六擅兴,释此条云:‘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疏议曰:其有寇贼卒来入境,欲有攻击掩袭;及国内城镇及屯聚兵马之处,或反叛;或外贼自相翻动,内应国家。如此等事,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谓得随便,未言上待报即许调发。虽所在人兵不相管隶,急须兵处,虽比部官司亦得调发,掌兵军司亦得随便给与,各即言上。此所谓‘急须兵处,不容先言上者’。”

“又云: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疏议》曰:应机赴敌,急须兵马,若不即调发及虽调发,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谓军务警急,听先调发给与。‘并即言上’,以其不即言上,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谓非兵寇,直是逃亡,或为盗贼,所在官府得权差人夫,足以追捕,不同擅发兵之例,故云‘不用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