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战后初期政府对集体农庄的强化(第4/4页)

[52]这样做的结果就是集体农庄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支付给在田间劳作的普通庄员。在裁减冗员的同时,集体农庄领导者在执行国家计划中的效率也受到严苛的纠察,许多主席因未完成年度计划或其他过失,经常被追究刑事责任。1946年上半年,全国有3322名农庄主席遭到起诉,下半年遭到起诉的竟达6189人。集体农庄事务委员会法律处主任苏里达科夫在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对待农庄主席的刑事处分上,态度常常表现得过分严厉,有时只为损失些许利益或非故意行为,便将之关入牢房。”[53]

严格限制宅旁地面积,打击侵占公有土地行为,是另一项重要举措。如前所述,个人经济的发展是农民生存的保障,但同时也是威胁集体农庄制度的重要因素。抑制农庄庄员个人经济的发展,严格限定宅旁地面积,是苏联在农业经济中一贯政策的延续,只是在战后初期显得尤为突出和迫切。194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22.2万个集体农庄中的19.8万个农庄重新丈量了公有土地和宅旁园地,查出侵占集体农庄土地的事件225.2万起,查出侵占公有土地470万公顷。清查出来的被侵占的公有土地全部没收,归还集体农庄。[54]

打击盗窃、侵吞公有财产犯罪是战后法令的另一个重点。根据1947年6月的法令,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将被处以在劳改营监禁5~8年[55],而侵吞或挪用公有财产则依照1932年法律处以10年以上监禁。以1947年下半年为例,在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农村地区,以盗窃公有财产罪共审判了13044人,其中71.4%为农庄普通社员,案件性质多为盗窃粮食。在所有被审判者中,40%被判处8年监禁,32.4%判处8~10年监禁,19.4%的人判处10~15年监禁。在地方上,对于盗窃罪的起诉和审理过程十分草率,量刑往往过重。例如,巴什基尔共和国的一位69岁农民被判处劳改5年,而罪名成立的根据只是在搜查中发现他家里的黑麦同农庄的黑麦十分相似,而总重才2.5公斤。[56]苏联的司法部门本身纪律涣散,执法粗暴且不近人情。1946年8月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的女庄员叶夫多基莫娃给《社会主义农业报》编辑部的信中为其丈夫叫屈,并描述了这次审判的过程。在原定的审判开始后,法官、检察官、辩护人都喝得酩酊大醉,有的是在别人的搀扶下才得以入场,有的则因醉酒而无法按时参加审判,而所有案件都是在这个“酗酒的法庭”中进行的。后来这封信辗转被送交到联共(布)中央书记日丹诺夫手中,在日丹诺夫的指示下,地方党委才对案件及其审理过程进行了重新调查,并对酗酒的司法人员进行了处理。此外,这个案件值得关注的是,叶夫多基莫娃在信中所提到的因盗窃56公斤粮食而被起诉的庄员(她的丈夫),两年中一直没有得到劳动日工资,集体农庄欠他1044公斤粮食。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党委的报告也承认,“如果这些粮食早一点发放的话,叶夫多基莫夫的犯罪是可以避免的”。[57]类似因为饥饿而盗窃,进而遭到不合理审判的例子在当时屡见不鲜,但只有部分案件能得到申诉机会并获得重判。

战后强化集体农庄制度的各项举措,其作用归根结底就是通过严厉的镇压手段使农业生产者在极端疲惫的情况下,仍被迫最大限度地完成国家计划。在战后的农业方面,苏联领导人选择了与民众意愿相背离的政策,其中的原因,一是受到意识形态的传统束缚,斯大林和苏共干部已经习惯于集体经济和“贡赋”理论;二是战后的工业恢复同样需要投资,特别是重工业的生产发展,核武器的开发研制,以及一度希望发展的轻工业,所有这些都需要资金。因此,亟待休养生息的农业再一次作出了牺牲。而对于农民(其实也包括城市居民,他们同样在饥饿的威胁下高负荷工作)来说,这种牺牲不是第一次,更不是最后一次。在经历了饥荒之后,他们又将面临另一次个人财富的被掠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