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范仲淹为什么能裸捐财产创办NGO(第3/4页)

宋高宗接到报告后,批准了免除孕妇丈夫徭役的提议,又批示说:“愚民无知,迫于贫困,不能育,故生子而杀之。官给钱物,使之有以育,则不忍杀矣。朕为民父母,但欲民蕃衍,岂惜小费也?”“乃诏户部措置”,让中央财政拨款发放生育补贴,即由中央政府负担起国民胎养的财政支出。绍兴十三年,又下诏蠲免生育之家的丁税。

到了绍兴十五年(1145),胎养补贴又改为由常平仓、义仓联合发粮:“臣僚言:‘已降指挥,生男女每名支钱四贯文,于常平或免役宽剩钱内支。窃闻州县免役钱所收微细,乞发义仓之粟以赈之。’诏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每人支米一硕。”

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之后,又改为同时发送钱米:“诏,应福建路有贫乏之家生子者,许经所属具陈,委自长官验实,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余路州军依此施行。”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朝廷又重申旧令:“申严民间生子弃杀之禁,仍令有司月给钱米收养。”

总之,按南宋政府“胎养令”的精神,凡乡村与城市的贫困家庭,在妻子怀孕五个月的时候,可以到所在州县政府登记,申请政府救济。政府的救济包括: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徭役,有点像“陪产假”;蠲免生产家庭的丁税钱,即减税;以及发放生育补贴。现代政府也是这么鼓励国民生育的。

举子仓

尽管宋廷的“胎养令”要求所有州县均必须给辖下的贫困之家发放生育补贴,但由于财政资金紧缺,或因为吏治腐败,“胎养令”的实际执行难免打了一个折扣,如绍兴二十二年(1152),有臣僚反映:“顷常指挥州县,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钱四千,后给支义仓米一石。然近于临安市井穷民,未闻有得斗米千钱者,况于乡村与夫穷僻镇聚?”

为救“胎养令”之未及,南宋不少地方官员与士大夫又发起成立“社会化育儿公益基金”,叫作“举子仓”或“举子钱库”。

许多研究者认为,南宋“举子仓”是淳熙年间赵汝愚在福建率先创立的。赵汝愚的墓志铭记录道:“闽俗,生子往往不举。公创举子仓,凡贫不能举其子者,以书其孕之月而籍之。及期,官给之米,而使举其子,所全活甚众。”但实际上,“举子仓”非赵汝愚首创,早在绍兴五年(1135),由于福建路的建、剑、汀、邵四州“细民生子多不举”,地方当局遂“逐州县乡村置举子仓,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此为南宋“举子仓”的先声。

后来赵汝愚就任福建安抚使时,又上书朝廷,请求推广“举子仓”之制:“许令于民户、寺观绝产田并与住卖,召人承佃,将所收租利与安抚司所置客庄及常平、义仓钱米通融,以充一路食子之费。”获得朝廷批准。自此,“举子仓”广布于福建路,如建安县有举子仓十所,瓯宁县有举子仓二十六所,浦城县有举子仓十二所,政和县有举子仓十一所。福建路之外,当然也有举子仓,如赵善誉在潼川路诸州设举子庄:“以羡赀给诸郡置庄,民生子及娠者俱给米”。

依福建模式,“举子仓”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一为没官田产的租息;二为常平仓的拨款;三为民间富人的捐献。赈济标准一般是:每户贫困产妇每产一胎,给米一石。一些设“举子钱库”的地方(如武平县)则发钱若干。

跟宋政府“胎养令”的财政补贴属性不同,“举子仓”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绅办性质的公益基金。虽然“举子仓”的普及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倡导、扶持与资助,但在“举子仓”的建设过程中,更离不开地方士绅的支持与参与。主持“举子仓”日常运作的通常也不是官方,而是地方士绅:“举子仓亦仓也,然非官司所掌,其原出于乡先生及乡大夫。”地方政府一般只充任“举子仓”的监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