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版卷后琐语(第2/4页)

唐宋时之转运使在各地区间活动,手中有大量物资周转,明朝放弃此种办法。朱元璋的财政体系成熟之后全国充满了此来彼往的短补给线。一个边防的兵镇可以接受二三十个县的接济;一个县也可能向一打以上的机构交纳财物。户部不再成为一个执行机关,而是一个庞大无比的会计衙门,只能核销小数目此来彼往的供应,无从筹牟全局的重新分配,在此情形之下,服务性质的事业也永远无法展开。大凡现代化之前,民间的经济组织,有赖于政府官衙交往开始。意大利的银行家即因代教皇输纳各地的十一捐而发轫,日本的“藏元”和“两替”也系承差于幕府及各大名,才开始出头露面。中国明清间的商人始终无此机缘。

过去有些历史家以为明后季行一条鞭法,朱元璋的财政税收体系,即已改进。殊不知财政与税收为承纳于一个国家的高层机构与低层机构间之法制性的联系,牵涉到官制与兵制,以及乡村里甲和城市街坊间的结构,也与法庭判案的能力与社会风尚全部有关。明清的制度,既然如此之特殊,如果一经更革,则以上各种因素全要更革。一条鞭法只是各地会计制度局部间的修正,与全面更革的范围相去至远。五十年前梁方仲研究一条鞭法,其结论则是行一条鞭法后明代的财政税收仍是“洪武型”。我们也可以更大胆地指出,虽有明清之交替,康熙时将丁额永久的固定,雍正时的火耗归公,五口通商后新式税收开始出现,与太平天国作战期间开始征收厘金,所述“洪武型”之财政仍与第三帝国全始终。我们只要从鸦片战争时支持扬威将军奕经的军费和甲午中日战争前供应北洋舰队的经费即可看出:清代承明之旧,只有零星支付局部需要的能力,而无全面经济动员打破局面之可能性。所以从长时期远距离的角度看来,明清之体制为一元。

什么是洪武型的财政?简言之为缺乏眼光,无想象力,一味节省,以农村经济为始终,凭零星杂碎之收入拼凑而成,当中因素都容易脱落。并且只注重原始型的生产,忽视供应行销间可能的技术上之增进。可是说到这里我们也要附带申明:这种观点只因我们在六百年后体会到一个内向和非竞争性的国家,不能适应于外界新潮流之创痛才能产生。在14世纪明太祖朱元璋决策时,一般人士未尝不以之为得计。一个大陆性格的国家动员时注重数量而不注重质量,企图长期保持各地区间之平衡,不计较对外折冲时一时一地的祸福得失,都有它特殊之逻辑,所以用最低度的因素为全国的标准,并不完全是缺乏头脑。明朝为中国惟一用兵由南至北而统一全国之朝代,而且因为其资源零星搁置,各地的总督巡抚无从跋扈割据而尾大不掉。有明一代除了有几位王室人物和农民造反外,并无文武官员拥兵自重背叛朝廷的情事。像嘉靖朝的张经和崇祯朝的熊廷弼都可以由皇帝一纸文书的逮捕,随意处决,为以前所未有。而承着明朝的276年之外,清朝又继续如此的纪录达267年。除了所谓“后三藩”,系明降将曾举兵反之外,再无一个重臣背叛朝廷这样的纪录,为西方之所无,在中国也仅有。因为其整个社会重文轻武,国家不待军事力量而依然存在,于是更提倡社会价值(social value),所产生的社会秩序,以“尊卑,男女,长幼”作纲领,有替代法律之功效。虽说今日我们已不能欣赏此作风,也知道其标榜不尽符合事实,却无法否定其为地缘政治下之产物。本书已一再提及中国反映着亚洲大陆的特殊需要,政治初期早熟,以熟读诗书之士人统治大量农民,无法应付变数(variables),所以才强调均一雷同(homogeneity and uniformity)。这些特点都因明清帝国而发展到尽端,直到鸦片战争才彻底暴露这样的体制不能在现代社会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