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第3/3页)

在答复这问题之前,我们先要知道所谓现代化,以商业的方式管理,或者说是推行金融经济,在数目字上管理,都先要具备若干基本条件。简言之,则是先要承认私人财产权之坚定性,如此其下层机构内才有能确切加减乘除的公数。这说来容易,可是实行起来等于推行一种新的宗教思想,因为所牵涉的不仅是千万人的生活,而是他们生活的宗旨。以西欧言,则经过宗教革命、政教分离才能达到这目的。次之私人财产之享用转让,也要脱离专制皇权和宗法社会的限制与垄断,不仅司法要独立,而且民法也要彻底展开,诸凡婚姻、遗传、负债,签定合同的信用宣告破产的程序都要有合理的处置,不仅法律的条文具在,而且与民间生活习惯也不发生轩轾。北宋期间中书管民,枢密管兵,三司主财,所有重要的数字已经不能对照,而下面则是亿万不识字的农民,社会上又普遍的缺乏中层机构,所以我们也用不着追问他荆国公王安石介甫是否贞忠谋国,已先可断言他的筹划不合实际了。

仔细参考《宋史》里的叙述,我们也可以窥见新法失败的情形,譬如“方田法”以东、西、南、北各一千步为一方,内按土地肥瘠分五等抽税。可是即在畿国的开封府,其测量就产生技术上的问题,有谓“时方时止”,县内有山林,即无从着手。“免役钱”令百姓一体出钱,以代替“衙前”等向民间征发的义务差役,可是乡民无钱,也等于在农村推行金融经济,而此时金融在城市里反不能展开。“市易法”不能集中于批发业务,以致执行者自己成为零售商,到街上去卖果卖冰,甚至“卖梳朴即梳朴贵,卖脂麻则脂麻贵”,为神宗亲自谴责。“青苗钱”以常平籴本一千四百万作本钱,等于农村贷款,春散秋敛,收息二分。但是无银行主持,缺乏法庭处理贷款的权利义务。有些县官就将整数交给若干农民,也不问他们愿借与否,只责成他们彼此保证,秋后一体带利归还。甚至在执行时,若干县份被指摘并未贷款而向农民一体索息。以上各种措施都有广泛的利用金钱的趋势,但是新法内的“保甲”及“保马”又反其道而行,科徭役于纳税人,而以集体负责(group responsibility)的方式主持,实际上也是和前述各法作对。

说到这里我们也可以再索问:新法既然如此缺乏成效,为什么王安石这一“问题”会在三个皇帝两个太皇太后之间酝酿得这么久?原始的资料不能供给解答。我们只能据理猜想:当时人没有我们眼光之纵深,却也没有我们这种宿命论(fatalist)的看法,会认为当日新法必不行。11世纪环境的压力,已经逼着他们找出路。同时新法中有些项目,要是根据各地特殊情形有选择的谨慎的局部施行,也并不是完全虚枉。王安石的传记里说他在见神宗前,曾为鄞县(宁波)县令,就曾试行过青苗钱,最低限度在短期间内确有效果。如此可能引起热心的皇帝相信反改革派必是有意从中作梗。并且每次朝廷改变宗旨,也确是权臣扩张势力扶植私人的机会。可是我们仍不当忘记,在中国官僚主义的体系内,政府局部的经商,通常没有好结果的。王莽、桑弘羊、韦坚和刘晏已是一串好例子。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两方面的距离都相去过远。

王安石新法失败的后果,超过过去一般读者之所想象。三百年后明太祖朱元璋放弃第二帝国开放性的财政设施,而采取一种保守性和收敛性的体制,与他个人对王安石的反感有关。这种反感见诸文字。

涉猎于大历史,我们也觉得这王安石的故事深有耐人寻味之处:试想九百年之前,中国即企图作现代性的改革,而当日欧洲,尚停滞于中世纪的黑洞内。这和本世纪两方的悬殊相比,前后相差何远!然则在这关头我们要摆脱宿命论之看法的话,则更要认识地缘政治(geopolitics)之重要。中国的官僚主义,是亚洲大陆主体(land mass)的产物。其政治体系既要管束亿万农民,又要对付森林地带和草原地带的少数民族,就只能注重数量无法提高效率,不容易改变而成为一种轻而驾巧带商业性的组织。要是王安石真能把中国历史提前九百年到一千年的话,则我们这样一个大历史的观念都不能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