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4/21页)

盐业生产者的移民现象在两浙运司表现得非常明显,那里肥沃的土地吸引他们去努力开垦。政府接受了这种现实,继续登记这些人户为食盐生产者,但是要求每一灶丁上缴6石米谷代替原来的3200斤食盐。这些粮食被用来资助那些仍留在海岸的灶户,再由他们来弥补盐场定额。然而,这种措施后来没有执行下去。留下的灶户都要自给自足,甚至在15世纪早期就已经不再普遍发放工本米了,后来逐渐取消。粮食征收事实上变成了一种人头税,向草荡地征收的田赋这时已经指定为“荡价”(参见第三章第四节),二者的收入都归入都转运使司的盐课收入。一旦这种趋势被确定下来就永远都不会改变〔33〕。在16世纪,就像将被描述的那样,两浙地区仅有一小部分收入实际上是来自于官盐出售。

另一个变化是灶丁的减少,这发生在除两浙以外的所有产盐区。1529年,两淮运司在册的灶丁有23100名,与14世纪的36000名灶丁形成了鲜明对比〔34〕。山东运司在1581年上报大约有灶丁20000名,而在王朝早期则有45220名灶丁。灶丁的减少不能用来说明实际劳动力的缩减〔35〕。有明一代,在盐业生产中不存在人力缺乏现象。上报灶丁数量不断减少,仅仅意味着国家控制的食盐不断流失。如果当时的人记载的生产能力不断稳定地发展确实可信的话,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实际上也是有很大的增长。好几位明朝官员猜测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两淮地区食盐产量是洪武时期的三至四倍〔36〕。

这些在16世纪仍然还保留下来的灶户,不仅人数较少而且通常都很贫困。当时的资料记述他们为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劳碌。但是,其中有少数人变得十分富裕,被称为“豪灶”〔37〕。他们雇倩帮工并诱使其他在籍灶户为他们工作。自从余盐被允许出售之后,这些生产者通过有效地管理,进行各种合法与非法的交易。把盐业生产变成有利可图的行业,同政府争利。在16世纪晚期,一个灶户登记有30名或者更多的灶丁是很常见的事情,很可能还有更多灶丁根本就没有登记。

我们可以从山东都转运盐使司的定期灶丁编审中看到盐业生产人口的变化过程。在明朝前期登记的45220个灶丁来自13570个灶户,平均每户超过3个灶丁。1581年登记有20000个灶丁、2700个灶户,平均每户灶丁超过7个〔38〕。从明王朝建立到1486年,所有在山东登记的灶户只有一个人通过了乡试。而从那时到明朝灭亡,17个来自这样家庭背景的人实现了这种跨越。从1496年始,虽然灶户的数目更加减少,但是其中有12个人成功地在会试中考中进士;其中一个人就是高弘图(时间是1645年),他曾担任户部尚书和南明时的东阁大学士〔39〕。很清楚,并非所有登记的灶户都终身是体力劳动者。

因此,有证据表明一些“新贵”从灶户群体中升起。社会流动性,虽然本质上是好的,但是对于盐务管理而言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专卖制度是完全依靠对劳动者的直接强制剥削。灶户中出现了新的势力集团,有截取政府潜在收入的趋向。同时他们也对那些独立的生产者构成了极大的竞争,因为他们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出售余盐。政府从灶丁那里征收食盐,不得不依照那些独立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固定统一的税率,但这些独立的生产者却处于困顿之中。部分折成白银的盐课在16世纪不断减少。

虽然各个产区的税率并不相同,甚至各个盐场的税率也不同,但是各处却从未接近明初的3200斤[1]。1581年,隶属于两浙运司的上海盐场,每个灶丁课税银1.6两〔40〕。在山东的多数盐场则是灶课银0.6两。包括长芦和山东的盐场,灶户实际上用棉布和豌豆来纳课〔41〕。然而,在官方的记录中,盐课被重新记述为盐引数目,这样它们可以被合并在总的账目中。在向已经变成土地所有者的原来的灶户征收税粮时也有同样的做法。在两浙运司的仁和县,每丁灶课从最初的6石米[2]减少到1.44两白银,最终固定在0.333两〔42〕。这样名义上灶户的田赋优免远远超过了灶课。这引起了许多地方志编纂者的不满,其中一些人宣称名义上的灶户从荡地收取的田租对他们自己而言可以足够弥补盐课。这也就是两浙地区灶丁不同寻常地增加的原因,两浙灶丁由洪武时期的74446名增加到16世纪晚期的165574名,比其他各司灶丁总和还多〔43〕。很大一部分灶丁并非去生产食盐,他们发现多丁的好处在于缴纳人头税而有很多田赋优免〔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