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3/21页)

分配办法

尽管盐政机构有转运的权利,但它们并不从事食盐运销。食盐或是卖给某个批发商,或者是由盐商输粮北边中盐。无论如何,商人必须去盐场取得食盐。这种交易体系,即所谓的开中法,它起源于宋代。户部授权边镇军官接收商人的粮草,然后开出仓钞,就是一种“勘合”,商人出示它给盐运司核验,以换取食盐。但是这种仓钞并不能直接兑换成现金,食盐也必须有盐引才能发卖。盐运司必须等收到边镇的仓钞和大多数商人已经在此之前受到核查无误时,才可以准备盐引〔21〕。

引,也是一种重量的单位。换言之,盐一引授权运送者可以运输一引的盐。引的标准是400斤,但是在洪武统治时期,规定的一引少于200斤。以后每引的重量因地因时各有差异。因而这也是一个可以伸缩的财政单位。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在两淮地区,每引规定为550斤,在1616年则减少到430斤。在两浙地区,每引波动于350斤到300斤之间。只有在河东运司管辖区域内,每引一直保持在200斤〔22〕。官盐必须有引,否则就被视为走私。

都转运盐使司没有权利印刷自己的盐引。所有印刷盐引的金属引版都被南京户部职掌。每个盐运司必须委官去南京出示底簿和仓钞,以便于印刷准确的引数〔23〕。不允许储备盐引以备将来使用。大多数运司每年发放一次盐引。但两淮运司却是例外,这是因为两淮是最大的食盐产地,盐引的印刷更加经常。从1568年开始,有好几次提议提前印刷盐引〔24〕。这种方法似乎在1594年对两浙地区产生了影响〔25〕。即使如此,两淮地区1616年的记录显示出盐引仍然是在仓钞到达时才行刷印〔26〕。

一旦从南京户部得到盐引,运司就把持有者的名字填在空白处,商人凭此下场支盐。所有的盐场被分成三类,即上、中、下三等。下等盐场生产的优质盐较少。离批验所更远些,这样就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27〕。据说山东运司的一个盐场离惟一的批验所有600英里远,这对盐商而言有相当大的困难〔28〕。原则上,盐商不会得到全是上等或全是下等盐场的食盐〔29〕。

盐课司按盐引支盐,撕下盐引的一角。然后商人运输食盐到批验所向运司报告。他已经完成支盐。于是运司撕去盐引的第二角。这时食盐被暂扣,在官方检查之前,商人必须等到运送到批验所的全部食盐达到规定的数量批验。16世纪在两淮地区规定积到85000引为一单,也就是4575万斤,接近31200吨(short tons)〔30〕。当达到这一水平时,运司要求巡盐御史批准核查和称量。称重是必要的,因为在16世纪盐引持有者可以多次使用盐引直接从灶户那里购买大量食盐(参见第五章第三节)。核查人员通常是当地通判和主簿,由巡盐御史委任。当每包盐被称量且付清额外税费后,盐引的第三角被撕掉,这时商人能够把食盐装船运输到指定码头。这些码头由盐运司决定而非商人。全部分配依照一个总的计划,按照各府的人口精确地规定应该行盐引数〔31〕。当食盐运抵指定码头,商人要向地方官员报告。在完成出售时,已经被撕去三个角的盐引,要送到最近的府州县衙门,由官员撕掉最后一角,上缴给户部与最初的期号相符〔32〕。即使是在理想的条件下,一个商人要完成这一交易也需要大约两年的时间,记录显示这有可能花费五六年,或是更长的时间。

第二节 政府的管理与控制

灶 户

在一个具有一定流动性为特征的社会中,保持灶户世代为盐的生产者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政府在付给灶户工本米时欺骗他们,使得这一问题更加严重。在采用宝钞流通的14世纪,工本变成了政府的宝钞。当宝钞贬值时,这种工本钞会变得一文不值。到15世纪,政府不再能够为盐业生产提供资金,而是允许盐业生产者直接把自己生产的余盐卖给引商。同时,灶户被鼓励去开垦公共的土地,可以减免税收。但到那时,许多灶户已经离开了海边,而其他人已把官拨草荡地改为稻田。与对军户的态度相反,明朝政府从来没有试图强迫这些生活在盐场外的灶户返回他们的家园,或者强迫他们重新从事他们已经依法登记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