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3/29页)

然而,正如已经论述的那样,期望的稳定只能维持很短的时间。税收账目固定不变只可能在行政管理简单明了的地区有效果。但在中国南部和中部发达地区,由于有许多外来因素的干扰,赋税征收变得相当复杂,这种想法根本不切合实际。

税收代理人

在“一条鞭法”的早期研究中给人们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在16世纪晚期,人民依次来到县衙门前缴纳赋税,自己包封银两,亲自投入木制的银柜中,而不受官方监督者的干涉〔18〕。这种描述当然有一定的依据,包括浙江会稽县、南直隶淮安府等地的地方志中都有如此的描述〔19〕。“木柜”的使用后来又从南直隶扩展到山东、山西、河南及北直隶。然而,这种有秩序的投纳税银并不代表全部内容,这些记述都忽视了明代赋税征收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各种高压、残暴和欺诈行为。

事实上,高压手段在当时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征税手段,即使是中等水平的税收也是如此。一些纳税人要完成税收十分困难,而许多富户又采取拖欠的办法来逃避他们的义务。一般来说,想百分之百地完成税收是很难实现的事情,在16世纪后期,即使完纳税收80%也被认为是很大的成绩〔20〕。1570年,仅未收之税银总额就超过200万两〔21〕。当然,由于对小户的税收减免,可能降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是这样的办法在16世纪是很不切合实际的。

如果一个普通人拖欠税粮,他可能被抓捕、鞭打。归有光(1506—1571)就说过有许多人为此被鞭朴致死〔22〕。顾炎武记述了山东和陕西许多民众因为不能在最后期限内完纳税收而自尽的事例〔23〕。当然,大多数官员避免采用如此极端的办法。当16世纪70年代张居正掌权之时,逋赋者要被控告(第七章第三节),但是张居正的这种做法受到同时代许多人的批评,最为有名的是王世贞〔24〕。问题的严重之处在于许多积年逋赋者多为富户,他们捐纳官身以免除县官的体罚与拘捕,州县官只好将这类事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但这样的事例上报太多,除了显示州县官自己的无能外,不会有什么效果。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没收拖欠者的家产。在西方,通常都是采取这种方法,但是在传统中国仁爱政府的观念支配下,这种办法很少采纳。而且,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们一般也交纳部分税收,并不全额拖欠,同时许诺以后会补交余额。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员不得不自己想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通常的办法是进行道德上的训诫,知县亲自劝说本县绅衿大户按时交纳税收,期望这一小部分有声望的人的行动能够带动其他人去效仿。16世纪30年代,南直隶的一位巡抚曾下令如果谁逋欠税粮超过50石,则由各户自己进行解运〔25〕。1568年,松江府曾经试行过一种办法,就是分立官甲,将有官方身份的纳税户分成一组,要求他们作为一组来完成本折钱粮,但这种办法的结果没有记录下来。山西某州的地方志中记载了多种催科之法,其中有一种方法是“勾牒已具而故稽之”,民户畏牒之或下,则赶紧输纳,其实抓捕勾牒未必真正使用〔26〕。

对于赋税拖欠,会在一段时间内进行追征。但是拖欠二三年后,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们补交欠税了。对于逋赋者,抛开人道主义考虑,鞭打、关押他们是很少有用的。这些累积起来的欠税成为最新赋税征收中的一个巨大的障碍,所以只能蠲赦逋赋。这种事情在明代后期是很常见的〔27〕。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赋,这可能由于地方官的申请而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地区,也可能适用于整个帝国。此外,像皇子出生、立太子以及新皇登基之时,按惯例都要蠲免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