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4/34页)

税收的低标准可以进一步从县志汇集的数字中得到证实。1585年,民米、官米再加上7%的加耗,总计为34689石粮食,这一数字实际上是折成17952两白银交纳〔12〕。依据县志详细记载的关于赋税征收方法的描述,我们把摊入田土之中的额外税收负担算做是一种役的再分配,它一共有七项,但不包括人头税估算份额,通过计算,合计为11324两白银。因而税田的负担为29276两白银。以此数除以登记的883706亩土地〔13〕,可以知道每亩土地的平均税收负担为0.0332两白银。由于在顺德的全部纳税土地中,仅有8%的田亩为山地,它的低产不应该很明显地影响当地的粮食平均产量。县志的卷首提到,每亩土地的平均产量为1.8石米,而当地的粮价大致为每石米0.5—0.6两白银(第四章第二节),即使不考虑正常季节会混种各种不同的作物,平均每亩土地的年均收入也应当在1两白银左右。因而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一个非官方的资料显示,可能是受1570年至1580年间通货紧缩的影响(第二章第四节,第七章第三节),在16世纪晚期,广州府的粮价可能跌至每石0.3两白银〔14〕。如果是那样的话,就会使估计的收入下降至每亩0.54两白银,但即便如此,税收依然不会超过土地收入的6.12%。

然而,我们却不难想像,当这个复杂的税收结构在16世纪的农业社会中,被人员不足的地方官府管理时的真实情形。明代文人留下了大量的关于殷实大户逃避税收以及乡村收税人、吏胥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记载,他们对这些行为深恶痛绝。这些不法行为有各种形式,并采取了不同的手法,这也是可以想像得到的。

税收体制的根本问题,不是因为税率过高,也不是因为税收立法缺乏平等性的条款,恰恰相反,这些容易受到反对的特征很少存在。这个体制的缺陷在于税收明细表的复杂性,即使县志也不能将它们全部列举出来。税率可以多达小数点以后的12—14位数字,这是很荒唐的,在明代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大约在同时代,面对同样的荒唐情况,南直隶松江府的府志编纂者写道:“银至厘而止,米至合而止,其下悉宜抹除之,不然堕入奸人云雾中”〔15〕。然而,明代从来没有进行过类似的根本性改革。第一个取消小数点后5位数字的帝国法令是在1685年由清朝的康熙皇帝签署的〔16〕。即便如此,复杂的数字依然在清朝的账目上又保留了50年。正如所观察到的那样,顺德县也开始采用小数点后不多于4位数的税率。小数点后位数的增加,既不能因县志编纂者的呼吁而停止,也不可能因皇帝的法令而消失。因为,它是基本税收结构多样性、复杂性的直接后果。

复杂性的原因

在16世纪晚期那些正在施行的税收方式中,顺德县的税收方式绝不是最复杂的,当然它也不是最简单的。因为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税制方面的特殊问题,所以不可能引用一个典型的个案。但绝大多数复杂的方法,都有一个共同的起源。结果可能不同,但起因却都是相似的。顺德县的税收管理,已经被描述得相当清晰,因为它的县志已经通过更多的解释方式,逐步得出了征税的比率。

在导致税收结构诸多复杂因素中,农耕方式是不应该被忽视的。种植水稻,尤其是涉及到梯田种植时,它对田主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它导致了耕地的分割。对不同坡度的稻田进行的灌溉,因地貌不同而显得更加复杂,无法进行大规模的耕作。何良俊曾认为,在他的家乡,属于南直隶的华亭县,一对夫妇只能耕田5亩至25亩,这种情况在许多南方省份中肯定也适用〔17〕。这导致了将耕地分成很多小块,有时甚至考虑不到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何良俊还进一步证实,一个民户可能拥有二十块分散于各处的小块土地,而这些小块土地的总税额,则在0.1—0.2两白银之间变动〔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