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3/34页)

县志显示,顺德通过三条渠道征收均平银。其一,由全体壮年男子组成的纳税人构成,即“丁”。其二,以每田五十亩加一“丁”的均平方式进行收税,形成抽象的“丁”。这个税额添加到所有的“丁”的头上。其三,额外的“随带(piggy-back)”税,被添加到每石民米正税的征收之中〔6〕。

此规则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它包含了人头税与财产税,前者以第一条渠道为其税源,后者则以第二条和第三条为其来源。但第二条和第三条却不能合并起来,因为它们体现的是不同的税收原则。以五十亩纳税土地为征税单位只涉及了面积,而不管地力如何,它的目的在于使税收具有广泛的基础,确保每位田主都为他的田亩数付出他的那一份。少于五十亩的田主同样也要付抽象“丁”的相应部分。另一方面,增加到民米上的总数,既反映了土地面积,也反映了粮食产量,并以后者为其重点。一个要交纳大量民米正税的人,可能是因为拥有较好的土地,并具有很稳定的粮食来源,而未必就是因为他占有大量的下等田。既然均平银意味着这个人既要按他的田产,又要按他的粮食收成来两次纳税,这一制度就意味着是累进税制。在理论上,即使富有的田主将他的财产分成很多的小块土地,或者以不同的名字来登记,也能有效地实施这一制度。

均平银用于支付知县每年的办公管理开支,并代替了一部分里甲正役。与此相似,用于取代各种劳役而征收的均徭(第三章第二节),也同样由知县掌握。在县志出版的时候,还没有迹象表明,这两种役会合并,因为均徭征收刚由五年一征改为一年一征,而且方法还没有固定下来〔7〕。均徭也吸收了人头税和财产税的特点,然而它是由两部分,而不是三部分演化而来的。它是基于丁的征收和加征民米的附加税,但省去了每五十亩纳税土地转为一个抽象“丁”的部分。理所当然,它的比例与均平银也就不同了。

另外,在工部的监管下,该县还办纳上供物料。这些物资的一部分以实物的形式,由知县派人解运,一部分折银支纳。由于会计预算体制是基于预先分配而不是征收后进行分配,这种估算仍然包括各自分开的三项(宫廷供给,实物;工部物料,实物;工部物料,现金),每项都涉及了对官米和民米的附加税。在每一种情况下,官米的比例都要比民米少得多。因为按以前的原则,官田佃户要向官府交纳更多的粮食收入,因而役的负担要比民田田主少。但由于现在每位纳税人的基本税额都同样包括官米和民米,这三种役的估算也就导致了对其财产的六种不同附加税〔8〕。知县也被要求为附近的驿站提供银钱,它是由民米的一项单独附加税发展而来的〔9〕。与其他县的情况相似,顺德也不得不维持它的民壮额,这通常由御史随粮带管。大约所需费用的2/3按民米编银,剩余的1/3则按“丁”编银〔10〕。

上面的项目显示,官米有三项附加税,民米有七项,这些税收多合并于田土之中,其中还有三种按户丁计税。另外,还有其他的较小的几种役银,例如为附近卫所军需而征收军器料的银钱〔11〕。其数目很小,在此被视为小额税而不列入讨论范围。

很明显,最初的、似乎是单一的税收方案,能够衍生出大量复杂的附加税费。我们已经有了几个模拟的税收个案研究,不同的纳税人有上、中、下不同的田则,每户丁数亦有不同。如果按照通常的写法,至少还得花一个半小时去解释最简单的个案。因为财政单位中的十进位小数点,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延伸。在另一方面,尽管有14种附加税,实际上的税收标准仍然较低。对那些少于30亩土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以及家里不多于两个成年男子的小田主来说,税收负担通常不到他们粮食收成的5%。累进税制也能得到证实,对一个拥有300亩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户中有五六个成年男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税收负担接近于他粮食收成的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