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第3/25页)

除了田赋之外,明朝对劳役和基本物品的征派也有很大的依赖,也采用了定额制度,这同样基于洪武皇帝的财政政策,其恶果将会在稍后的章节中进行讨论。

预算不足

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官员们普遍认为低税收必然对纳税人有好处,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明代的例子就显示出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税收收入的不足意味着政府不能最充分地管理帝国的资源,这样实际上会对纳税人不利。16世纪资金不足导致了许多政府职能的丧失。其中表现最显著的方面是金属货币(见第二章第四节)和户口食盐钞制度(见第五章第四节),这给人民带来很大的灾难。

由于正常的税收收入不能弥补支出,必要项目开支就要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来解决。这些私下的派征缺乏有效的审核,容易造成资金的浪费。

预算不足的另外一个后果就是明朝官员十分猖獗的腐败行为。很明显,许多部门的管理费用甚至连最低水平的开支都不能保证(见第四章第五节),政府官员的俸禄水平荒谬可笑。明代的文官很少,1371年地方官员总数仅有5488名〔21〕。1455年,京师在任的文官有1520名〔22〕。即使在16世纪早期,各个部门的规模已经很明显地扩大了,但整个帝国文官也仅有20400名。吏员总数虽然达51000名,但既包括供职于文职衙门的吏,又包括供职于军队的吏〔23〕。行政机构的规模虽然不很庞大,但国家却不能为其提供适当的俸给。

明朝的官俸制度确定于1392年,这一制度名义上延续于整个明代。明代官吏俸给低薄,正一品每年禄米1044石,依次递减,到最低品级的从九品官员岁禄米是60石〔24〕。然而,从14世纪晚期开始,禄米部分地折成宝钞支付〔25〕。到15世纪,折支的物品还包括丝绢、棉布、胡椒、苏木。折支比例也有规定,四品以上官员折支部分达到或超过一半,四品以下官员则折支比例较低,甚至全部支米。据估计,1434年确定的折支比例使薪俸时估仅相当于最初价值的4%〔26〕。1432年,甚至将赃罚库所收衣服及府库所积物资折充文武官员俸给〔27〕。1472年,仓料豆也作为俸禄支给,后来在南京发现仓料豆仅仅适合于喂马〔28〕,这样从1475年到1477年的三年中开始回收这些折支物〔29〕。官员们为了弥补其有名无实的俸禄,甚至采取放卖政府提供的勤杂人员(皂隶)的方式以换取资费,这一习惯开始于15世纪早期,官员在经过请求之后,遣出这些皂隶回家,他们每个人可折成白银12两。1429年以后,这一习惯得到普遍认可。佥派皂隶,本为地方力役之一,兵部放弃按例佥派,取而代之的是收集这些额费分配给官员〔30〕。户部尚书,品级为正二品,他以这种方式每年可额外得银144两。这不是从户部的银库中支取,而是来自于兵部。这些收入足以供养其全家。

在15世纪晚期,官员薪俸的一部分已由米折成白银,但折支白银部分很少,以至于由北京的中央政府支付的所有官俸银两在整个账目上变得无关紧要(见第七章第一节)。因而政府官员的廉洁具有相对性。

整个15世纪,有许多例子显示出一些高级官员卷入腐败。暴露出来的丑闻涉及到了诸如都察院左都御史刘观(1415—1428年在任)、吏部尚书尹旻(1473—1486年在任)、礼部尚书周洪谟(1481—1488年在任)等高级官员〔31〕。而其他较轻的违法乱纪事件更是不可胜数。即如吏部尚书倪岳(1500—1501年在任)这样受人尊崇、素称廉平正直的官员,也被怀疑有违规章办事〔32〕。1470年,吏部尚书姚夔上报说有些放债者专门探听吏部内部消息,以此有选择地对在京的官员放债,一旦这些官员赴任地方,他们就会随之而去,其中一些官员就将永远无法摆脱这些债主的控制〔33〕。到16世纪,情况显然更加恶化。登记在案的弹劾事件显示出官员们道德水准已经十分低下,在明初被认为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现在已变得无足轻重。在京官员,当他们被外放到各省时,没有旅行资费与津贴。顾炎武早在17世纪就已经指出那些官员除了举债以外,根本无法到达新的任职地方〔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