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3/23页)

很明显,开国皇帝感觉到事无大小,事必躬亲。在王朝早期,大部分税收都是征收实物,政府必须避免税收积压在中间层次,以免加重服务事业的负担。但这又是王朝财政体制中最经不起考验的一个方面。其方法是每个税收征集机构都要直接解运赋税到指定的分配部门,收入与开支项目相抵就明白销注,完成解运。在这种体制下,大宗赋税解运并不多见,遍及帝国多为中等规模的物资、商品输纳。即使解运的物资很少,但都是财政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容忽视。如果对他们放松管理,将会开创先例,从而导致整个财政体系的崩溃。到了帝国末期,由于地方一级的财政偏离了规章,皇帝对全国财政控制已经相当松弛了,但每一件小事都必须经由皇帝参与决策的习惯却仍然保持下来。尽管皇帝的权力变得有限了,但某些选报的事例还是经由皇帝裁夺。

虽然洪武之后的几个皇帝继续有效地履行其立法权力,但一直到王朝结束,他们从来也没有进行过彻底的财政改革,这看起来是很奇特的事情。当时,实物税收和徭役大都已折纳银两,军方的财政责任已经降到了最低程度,募兵成为军队的主体,军镇卫所的开支来自于首都。同时,在帝国后期,民间商业交易中白银的广泛使用已经被普遍接受,这在明初是被禁止的。即使表面看起来很有作为的皇帝一般都很少对开国皇帝确立的财政法规进行修改,他们突破常规的办法是认可临时的特例。这种变化遵循以下的程序:首先由下级官僚提出奏请,然后在其部门内适用这一特例。皇帝很可能将其与其他公事一起批准。然后确立必要的先例。迟早,同样的奏请也被提出并得到批准,这时最初提出的特殊例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做法。从那以后,就不再需要奏请,要么通过帝国的法律下达给其他部门,要么随后不公开地进行改革。在这种方式下,一次大规模的改革最后完成可能要花费好几十年时间。例如,均徭法(见第三章第三节)从其最初试验性推行到被普遍接受用了几乎50年的时间。一条鞭法的改革用的时间更长,甚至到王朝灭亡,它还没有达到一种最终的、明确的形式。

当然,也有一些早期的禁令,特别是得不到贯彻执行的法规,也无需太长时间就会作废。例如,禁用白银作为民间交易货币的禁令的解除就是这样。禁令的解除始于广西的一个知府提出的奏请,而这个奏请最初的目的是希望在民间交易中实现铜钱合法化(见第二章第三节)。很显然,得到承认的先例的影响很快赶上奏请的批准,不久原来禁用白银交易的法令成为具文〔3〕。这种立法权的运用有时候与西方最高法院宣布的司法裁决有同样的效果。

在行政管理中另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是在明朝后期,尽管专制皇权仍在,但许多皇帝发现他们自己相对于官僚处于守势,这些官僚经常对皇帝的开支习惯提出异议。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原因是在儒家官僚的眼中,皇帝的个人生活亦是公共事务,臣下可以关心并进行讨论,甚至可以进行批评;第二个原因是16世纪以来的几个明朝皇帝,除了末帝崇祯勤于政务以外,要么是怠于政事,要么是庸碌之才。君主与臣下之间很少为国事发生矛盾,他们的争论常常是与皇帝私人生活有关;第三,理论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明朝的财政制度并没有明确区分国家的收入和支出与皇帝的个人收入和支出的关系,所以君主个人的开销与公共财政密切相关。朝臣不断地向皇帝提出谏议,诸如宫廷用度汰侈,肆意科办土贡,奉派太监借机胡作非为,大量赏赐给皇亲、贵戚、宠臣土地。但是因为皇帝拥有最终权力,官员们只能是提出抗议,或以辞职相威胁,或者对执行皇帝命令的朝臣进行参劾,或者以夸大上天的征兆来警示任性妄为的皇帝。但当这些办法失效之后,他们就无计可施了。而且他们也时常面临着君主报复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