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2/23页)

由于财政机构缺乏严格性,导致了很多恶果。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明朝官员在财政上“拆东墙补西墙”,一个项目的资金与物资短缺则由其他项目来填补。我们所说的明代盐课实际上包含了一部分田赋。而明中期以后,田赋与其他收入也混淆不清,无法分开。明朝政府的收入与支出好像一条注入沼泽的河流,它有无数的分叉与会合。

这些复杂性不利于我们的研究工作。明代的制度多数难以准确地分类与定性,它们是不断变化的。这种改变更多的是导因于外部情况的变化与管理者的操纵与变通,而不是其自身的发展。在本书中,最大的困难是把材料限制在一个主题之下而又不会令人眼花缭乱,产生误解。所以,我们选择依靠描述性语言而不是数据表格。在这里,为了适应材料而对阐述问题的顺序做了一些改动,各章节之主题也插入了互见式引文。当然,这不是写财政史的理想方法,但这是一种更现实的选择。

同样,本章也从多个角度来讨论问题。我们可能注意到,有明一代,除洪武朝以外,很少进行过官僚机构改革。在它的二百七十六年中,实物经济转变成货币经济,实物税收和强制徭役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折纳白银,佥兵制逐渐被募兵制所代替。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即使到了明朝中期,很少建立起新的财政部门,而被取消的财政部门则更少。做到这一点是可能的,因为政府机构的职能并不总是被法规所固定住,而是更多地依据习惯性做法。此外,管理措施很少被新的法律所取代。新旧法令同时存在,有些荒唐的条款完全被漠视,有些保存下来的条款根据情况仍然应用于个别的事例。事实上,所有的政府机构都经历着一种逐步变化的过程,他们的职能也不时进行调整。有时候变化如此平缓以至于当时的人都无法察觉。因此,这一绪篇不仅要讨论财政结构的形式,也同样要讨论其变化。

第一节 政府机构[1]

明代皇权的性质和它在公共财政中的角色

在明朝的政治体制下,除了皇帝以外,没有一个中枢机构来管理帝国的财政。宰相在1380年被废除之后就没有重新设立。大学士们也仅仅是“票拟批答”,尽管皇帝也向他们咨询,他们也参与决策,但是内阁大学士从来没有法定的正式权力。户部尚书管理日常财政事务,但没有皇帝的同意,他们无法行事。皇帝是至高无上的,包括给事中、都御史、各部尚书以及郎中、主事等都要向其上奏。任何一个人,即使没有财政专长,也非其职责所在,他都可能对财政事务提出建议和批评。皇帝也与众多的特使、巡抚、总督直接联系,他们的意见能被直接送到户部讨论。一旦有重要的事情,就要“九卿廷议”〔1〕,但最后总是要由皇帝裁决。

在整个明代,曾有少数的几个人权势震主。万历朝有内阁首辅张居正,正统、正德和天启朝则分别有擅权太监汪直、刘瑾、魏忠贤。张居正和其同僚通过非正规的方式专擅权力,甚至大小事务经由年幼的万历皇帝批准的程序都被忽视了(见第七章第三节)。太监,则在皇帝的纵容下,违法乱纪。所有这些人后来都受到责难或以阴谋坐罪。三个太监没有一个身免于死,张居正也是祸发身后,蒙受耻辱。表面上看,皇权从不旁落。好几个皇帝登基时还是未成年人,但是从来也没有为他们建立过正式的摄政。

在财政领域中,事无巨细都要皇帝处理,有些事情甚至微不足道,诸如变更税课司局,某县需要从产地运进多少食盐,赏赐给朝贡使团多少匹绸缎,都要由皇帝做最后的裁决。所有具体的行政事务都要皇帝参与。这一先例肇始于开国皇帝朱元璋,据说他曾在8天的时间里就收到了1660份奏札,计3391件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