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七分政治”的具体实施(第4/13页)

作为具有强烈实用取向的领导人,蒋介石虽然主张渐进的土地整理,但占领苏区后具体处理土地问题时则采用了变通的办法。他明确指示:“如何处置土地,不一定要有呆板的方法,应当以补助剿匪进行为前提,因地制宜的去办,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或者地还原主,或者实行二五减租,都是可以的;只要于剿匪进行有利,都可以斟酌办理。”[110]因此,福建事变后,鉴于“前十九路军驻龙岩时,不分业佃,一律计口授田,现均有田可耕,确亦相安”,国民政府决定对“现在之承耕者计口授佃,不予变更”。[111]等于默认了计口授田的现实。在原则维护地主土地所有权时,相当程度上考虑到普通农民的现实利益,对缓和农民不满情绪,抵消中共土地政策影响,不无意义。

针对“剿共”区域农村的破败状况,国民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救济和保护措施。1933年4月,设立四省农民银行,蒋介石自兼董事长,展开金融救济农村活动。同时,本着“军民合作之方向,不得以军队便利为出发点,应以救济民众为出发点”[112]之原则,蒋介石通令前方国民党军开展救济民众运动,要求展开以民生为基础的生命安全救济、生产救济、饥寒救济、教育救济等多项救济措施救济。1934年间南京政府拨发江西“剿匪”善后治本费200万元、治标费120万元,从治本费中提出30万元,加上农行商借的40万元共70万元用于救济工作,由江西省农村合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到1934年9月底,共放款358569.5元。[113]为减轻民众税负,江西省政府决定实行“一税制”,即将各种税捐合成总数,冠以田赋税目统一收取,收取方式也由向就近钱粮柜所分期缴纳改为直接到县交纳,减少苛捐杂税和中间盘剥。这些措施或为治标,或系“杯水车薪”,[114]但做与不做,其产生的政治影响,终究有别。

大力推广合作社,是蒋介石力图复兴农村经济的另一重要举措。合作社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颇具影响,一批社会力量投身于合作运动中,国共两党也都对之倾注热情。蒋介石强调:“农村合作事业,就是救济农村最紧要最要好的一个办法”;[115]“发展农业,自以创设合作社为根本要图”。[116]1931年6月,国民政府实业部颁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第一次以部令形式公布有关农村合作的章则。次年在湖北集训一批县级人员,为通过行政力量组织互助社提供干部。1933年10月和次年1月,南昌行营先后颁布《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及《施行细则》、《剿匪区内农村合作委员会组织章程》等,要求“剿匪”区内各省设立农村合作委员会,大力推广合作运动。在江西将农村手工业合作改为“利用合作”,由政府贷给资金,各地利用当地的手工业特产,组织起来从事生产。到1934年1月,江西已成立496个合作社,有15000户社员,占当时全省总农业户400万户的0.375%。[117]1934年底,进一步发展到1078个,[118]次年增加到2846个,社员231142户,股金1306369元,[119]发展速度在全国名列前茅。行营同时提出,把拨给各县的善后经费,一律移充为当地农民加入合作社的股金,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国民党方面的报告自称:江西临川、崇仁、黎川等“六县中之设有合作社者,都有优良成绩”。[120]

不过,和中共的合作社组织一样,国民党通过政权推动展开的合作社也具有较强的政治干预性质:“合作制度虽然是经济性质的,但却和政治性质的保甲制组织有直接的关系。联保主任或保长,常常是指派定的合作社的‘当然理事’。”[121]合作社的经济效能发挥尚不充分。而政治推动由于经费、组织的限制又难以深入,所以,合作社发展虽然相对较快,但面对广大农民,其绝对值仍然很低,“仅能作微小之贡献”。成立起来的合作社也“恐不能得适合之管理”,[122]难免为某些权势阶层控制、中饱。说起来,蒋介石当时对合作社其实还有更高的期待,他曾设想,通过合作社和农村复兴组织的推动,“各农村之田地,将陆续尽归农村利用合作社管理,而合作社全体社员,尽为农村田地之使用者,无复业主自耕农佃农雇农之分,则总理耕者有其田之主张,固不难具体实现,即彻底改良农业之方法,亦得以切实推行”。[123]这样美好的愿望,却并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