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天平与舞台:古老和年轻的正义

萨达卡特·卡德里的科普读物《审判为什么不公正[12]》充满了各种各样有趣的故事,他从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讲到反恐战争的非法战斗人员。如果卡德里的目标是吸引读者的好奇心,那他的成绩已经近乎尽善尽美;如果读者的目标是理解孟德斯鸠所谓“法的精神”,这种海客谈瀛洲的写法就没有多大的帮助。资料的多少和文笔的优劣只是著作的次要指标,关键价值还是在于厘清问题的来龙去脉。动物故事集可以将鲸鱼、鲨鱼和带鱼的故事放在一起,从人类捕鱼、吃鱼的角度考虑问题,但动物学就一定要把鲸鱼和陆地哺乳动物、鲨鱼和软骨类、带鱼和硬骨类分门别类,不会简单罗列在同一个平面上,尤其要从鱼类本身演化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们必须清楚,本书属于前一类。普通人肯定只关心审判是不是公正,鱼儿是不是好吃。这样的做法似乎非常以人为本,其实却最难实现自我中心的功利目的。如果准确的鱼类学知识是渔业繁荣的必要前提,那么只有“以鱼为本”的梳理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

本书描述了三种正义:日耳曼的习惯法,天主教的宗教裁判所,社会利益至上的实证法。这三种正义的法源、法理和法定程序相去甚远。它们虽然生活在同一片海洋里,却并不比鲸鱼、鲨鱼和带鱼更有共同点。作者选择了场外观众和旱鸭子食客的叙事角度,杂乱无章地比较中世纪犹太人、布尔什维克政治家和关塔那摩恐怖分子的奇闻逸事。这种做法对文学是好的,对法理学和历史学却是坏的。鲨鱼翅虽然比带鱼贵得多,但研究两者在盘子里的滋味,意义却相去无几。也就是说,除了增长见闻,意义不大。分析和洞察是一种深入得多的东西,集邮爱好者和标本收集者的勤劳是不大起作用的。相对于书名提出的“为什么”,本书的资料过于集中在近现代,也是有失审慎的。法律是最古老和保守的学科,基本价值和框架都来自历史的黎明时期,近代的演变只涉及表层。鲸鱼的表层无疑更像鲨鱼,骨架却证明它是哺乳动物的近亲。相似的环境会使不同的正义在具体案件上表现出相似的特征,从而掩盖了深刻的种属差异。这就是为什么观众不是好的法学家,食客不是好的鱼类学家。

本书的所有材料都来自西方,不足为奇。法、律、公、正这几个字虽然早就在古汉语中出现了,却丝毫不具备近代的含义。目前所谓的法律和正义都是重新组合的翻译名词,而且选词技术不太好,不能体现原文的价值指向。维诺格拉多夫(P.Vinogradoff)指出:法律在欧洲语言当中具有双重意义,包括一个人理应遵守的法定秩序和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秦汉时代的法和律都是非常马基雅维利主义的低级统治术,完全不具备权利和正当性的意味。先秦时代的公和正都是君侯的美德,更接近于高级政治的“国家利益”和“国家理由”,通常用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基本上不会引起对审判程序的联想。宋明以来,律学家是小人与虐待狂的同义词。仁慈的父母官理直气壮地表示,除非为了整人,他根本不会启用律例。明文规定的律例只要执行四五分,就会构成骇人听闻的暴政。任何人企图按字面规定执行律例,就等于蔑视先王之道,陷圣明天子于不义,很少能有好下场。审判是德教失败后的紧急补救措施,正如战争是审判失败后的紧急补救措施(大刑用甲兵),性质上类似普通法所谓“法律不限制亟需(Necessary)”的亟需,只能是武断的准战争权力。正常社会原本就不应遵循律例,紧急状态则不必拘泥(从权)律例。律例只是传统社会的镇宅门神,既凶恶又无用。现代意义上的公正属于德教的范围。如果社会还能维持公正,那就根本不需要也不应该举行审判。如果审判举行,那就证明公正已经不可能维持。衙门总是和冤屈联系在一起,这是理所当然的。在西方的社会常识中,紧急状态同样也是(有正当性含义的)法律停止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