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金钱(第3/4页)

首先,这个时代符合条件的男性精英供不应求,并且上等阶级男子与有产阶级女子结合的现象大幅增加。除此之外,婚介在更广阔与更公共的场所也日益涌现。整个国家中,正如一位评论者在1732年所言,这一时期地方城镇和度假地之所以大量增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可以为女士提供机会来“展示自我,寻觅良缘”。因此,争夺有钱配偶的角逐就变得愈加醒目。此一后果又因为报纸与新媒体的兴起而进一步被放大,那些媒体不仅热心报道婚姻事务,而且它们自己就变成了其进程的一部分。至18世纪40年代,富有的女性继承者的地址与联系方式如此广为人知,以至于一个野心勃勃的婚姻投机者,可以在三十二页纸上密密麻麻地印上近期一些家境优渥的单身女性的重要信息(姓名、地址、所持股票以及挂名的财产)(见插图7)。最后,毫无疑问,部分出于对于此种社会发展的回应,上层阶级一致强化了家长对于婚姻的主导,其考量即在于经济目的。17世纪晚期的一系列规章与法律之变化,削弱了妻子与孩子的财产权,而1753年的婚姻法更是极大地限制了年轻人的婚姻自由,强化了其家人之监督与同意的重要性。秘密(或“私下”)的婚姻曾在1660年之后数十年内颇为盛行,如今已被视为非法,所有婚礼都必须在夫妻的教区举行并提前公示,如果父母有一人反对,低于二十一岁的男女就不可以结婚。任何无视这一新法律的牧师将被视为重罪犯,并被判处流放美国十四年(有一两个这样的人)。

当时人们于这种趋势的体察,进一步促生了他们对于这个社会愈来愈商品化之忧虑。此种忧虑又因为一种相对的理想之兴起而愈加强化:即婚姻应当首先是基于个人感情的一种个体自由契约。此种意识形态日益强大的影响乃是功利婚姻饱受批评的第三个原因。互相吸引的原则在中世纪与文艺复兴文化中就根基深厚,并且绝对不像当今的话语时常暗示的那样,代表着审慎思维的对立面。然而,这种观念的权威性之所以在此时代得到高扬,正在于那种同样也推动了性自由之原则的思想潮流:私人良心的提升,个体自由与追求幸福的理想,以及那种认为在生命所有领域中,自然本能皆高于后天习俗与审慎思维的观点。此种思潮的吸引力,随着女性逐渐以自己的视角来审视求爱与忠诚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因为包办婚姻的批评者们尤其抨击女性所处的不平等地位。

如今,我们坚信浪漫的爱情和个体的选择应当是婚姻的基石,这是西方社会的特性之一。不过,这一原则的突显乃是一项相当晚近的发展。在18世纪以及19世纪早期,这种原则的政治与法律影响力在有产阶级中间仍颇为有限。而1753年的《婚姻法》直接与之对立——为了阻止狂热的青年违反长辈意愿而结合,它坚决地将个体幸福置于父权家庭的物质利益之下。正如历史学家大卫·莱明斯曾精彩展现的,即使是那些反对此种法律的国会议员,虽然倾向于爱情之意识形态,但只是讽刺性地接受了它的一套说辞而已:事实上,他们乃是“投机者,满心想的只是在婚姻市场上谋得一席之地”,富有的女继承人,在他们看来,应该让人人都有机会争取。尽管如此,这种态度的文化影响力无疑与日俱增。这能够有助于解释,在17世纪晚期与18世纪早期秘密婚姻为何大量涌现。这种原则不仅在说教文学之中,而且也在时髦男女的头脑之内广泛存在。许多上层阶级的女性对此似乎显得尤为笃信不疑,即便她们自己身处包办婚姻之中。所有这一切可以解释,为什么在18世纪50年代,人们对于爱情婚姻与金钱婚姻之分野如此争论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