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与教养(第2/6页)

反过来说,何种教育与环境可以让一个女人更有可能做出伤风败俗之举?在16和17世纪,答案非常干脆:人们堕落的原因在于其无法控制自己腐化的倾向;而在18世纪,这种对于个人责任的强调已逐渐被对于社会力量的重视所取代,这些力量可以影响不同的社会群体。丹尼尔·笛福的《摩尔·弗兰德斯》是较早体现这种观念的一个例子。大多数有关摩尔之性经历的描写之中,都体现出一种对于个体之罪恶与救赎的陈旧而普泛的叙述。正是“恶魔”将她诱入邪恶,而她自己的缺陷则使其最终屈服于此。尽管如此,在这本书以及18世纪20年代笛福的其他著作中,同样清晰地贯穿着更为现代的有关贫困、无知妇女之特定结构性缺陷的思考。尤其显著的是,此书对于摩尔初次失身以及逐渐沉沦的描写。正如所有的罪恶应部分归咎于个体自身的激情,她具有着“女性常见的虚荣心”,并且“心高气傲”,这让她很容易上钩;但罪恶的真正推动力乃是双重的。第一即是上层男人的性欺骗。如同帕梅拉,如同其他无数年轻而单纯的侍女,她中了一个邪恶而老练的单身汉之圈套,他十分清楚“如何像捕获一只山鹑那样捕获一个女人”,而这个女人“对于那个时代的这种邪恶行径一无所知,我完全没有考虑到自身的安全或者我的美德”。

第二个根本原因即是摩尔接受的不适当教育,使其“满是虚荣与自傲,而没什么德性”。如同他之前和之后的每一位正统作家,笛福也坚信,只有完全的宗教教养与环境才能确保男性与女性安然度过一生。没有此种“神圣的助力”,即便最良善的个体也绝无可能“保持美德的至高信念”。相反,摩尔最初是一个诚实而勤劳的孤儿,却因为一种超越其实际生活处境的教育和生活方式而留下了德性上的缺陷。在短短几十年内,随着人们越发倾向对于女性之诱奸与堕落作出结构性的解释,这种观点就成为了腾跃于众口的老生常谈——似乎可以极好地解释在自然与教养的共同作用下,与他人相较,何以某些女性要更为脆弱(而某些男性要更为淫荡)。

这种日盛一日的认为教养比内在罪恶更为重要的信念,建基于一种关于人类本性之可塑性的观念之上。尤其关键并且日益重要的是约翰·洛克有关自我与习俗的理论,肇端于他的《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与《教育片论》(Some Thoughts Concerning Education),而在18世纪中期,则帮助推翻了基督教关于所有人皆因原罪而天生堕落的固有信条。相反,如今流行的论调正如洛克所言:“我们碰到的人中,十之八九,其善恶贤愚皆由其教育所致。”人格之差异并非固有,而主要是后天习得的。

这一原则开始主导了人们对于性规范的解释。一位评论家在1739年指出,通奸的首要原因显然在于“其年少时所接受的错误而恶劣的教育方式,对于年轻女士尤其如此”——“先生,我请您稍微想想,我们那些有头有脸的年轻小姐,甚至一些店家的女儿是如何接受教育的”。女性之耽于轻浮、奢侈以及与男性不断的社交,这正是现代的时尚,而这也无疑是其毁灭之途。在18世纪40年代,理查森小说中的人格都能以类似的方式来理解。我们如何来解释放荡之举?正像这样:B先生如此放纵乃因为

他可怜的母亲最初娇惯了他。我听说,当他小的时候,没有人可以劝导或反对他,因此他没有自制的习惯,并且不能忍受哪怕是一丁点儿违逆他狂暴意愿的事情。

为什么有些女性较之他人更容易堕落?洛夫莱斯对此有解释,莎莉·马丁与波莉·霍顿是《克拉丽莎》之中两个典型的堕落女性之形象,他认为她们“以一种远远超出其实际地位的方式被培养长大,发展出娱乐和公共消遣的趣味,这使她们难以抵抗他的勾引伎俩”。并非她们自身,而是其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