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自然伦理(第3/5页)

在17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王位继承危机期间,这一观念的政治意义被查理二世私生子蒙茅斯公爵的一些支持者们所追捧(许多新教徒更希望他而不是天主教徒约克公爵詹姆斯继承王位,即后来的詹姆斯二世)。辉格党律师威廉·劳伦斯出版了一部大部头文集,收录的文章从自然、理性、历史、神学等各个角度论证现有的一切婚姻法都只是教会的创造,私生这一概念与神法及自然法相悖,根据相同的原则,未婚之人发生性关系并不算是私通,而是最纯洁的“私人婚姻”,选择这一关系就要求“所有人应当拥有良心的自由”。约翰·德莱顿曾在1681年对这种观点做出过著名的讽刺,在他的诗歌《押沙龙与阿奇托菲尔》(“Absalom and Achitophel”)之开篇写道:

在虔诚的时代,牧师开始耍起手腕,

那会儿一夫多妻还不是罪恶;

当时的男人到处留种,

孽种一个接一个呱呱坠地:

自然在怂恿,法律不阻拦,

他们与妻妾纵情淫乱。

婚姻与贞洁只是被发明的传统,对此种观念进一步的支持来自当时激进的神学讨论中逐渐流行的文化相对主义。根据全世界宗教的多样性以及其伦理规则的相互矛盾,不难推断实质上根本不存在善与恶或正当与错误之举的客观标准。“美德?”范布勒有出戏剧中的一个角色夸张地表现出这种流行观念,“唉,美德与邪恶有什么差别,哪里是人们说的那种东西。美德存在于良善、荣誉、宽宏、真诚与虔诚之中,而不存在于敏感、狂躁与严苛的贞洁之中。”在禁欲之中不存在任何的内在之善,只有人为的造作。甚至那种认为公开场合不应性交的说法,贝尔不无戏谑地暗示,似乎也只是建立在“习俗与……观念的专横束缚之上”。

在18世纪,人们发现不少海外文明尽情享受着性自由,这就为上述观念进一步提供了经验的支持,与此同时,社会演变的理论也广为接受,在其中,性道德的变更与改进经常是一个核心论题。随着大英帝国扩张到北美与亚洲,以及詹姆斯·库克和其他人横跨远东与太平洋的伟大航行,人们越来越着迷于记录美洲土著、印度部族与太平洋岛民的性风俗。不过在17世纪晚期,这种人类学的路径就曾帮助提高了各种非基督教的新兴道德哲学的地位,并发展了美德为人所造这一观念。颂扬自然欲望,以及伊壁鸠鲁与卢克莱修的“神圣之爱”——例如说,它为性自由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于这一时期英文写作的影响变得越来越大。

这些为性自由进行辩护的各种方式,被王政复辟时期的性放纵者狂热地——如果不总是非常有条理地——拿来使用(一如下章所述)。查理二世“不能想象上帝因为一个男人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一点快乐就把他毁掉”。禁欲只是“滑稽与自负”的产物,没有人“原则上”是纯贞的。同样,罗彻斯特伯爵约翰·维尔莫特的整个道德哲学可以归纳为两条准则:人不应当伤害自己,或者伤害到他人。他认为,不伦之举并未得罪上帝,因为他如此伟大,所以不可能憎恨或惩罚他创造的众生:“他不能想象像神这样的伟大存在会使自己陷于悲惨处境。”他也不相信地狱(这是一种“对于罪恶过于极端”的惩罚)。宗教仅是“牧师的欺骗”,而《圣经》及其奇迹只不过是支离破碎的荒诞故事,基督教道德只是伪善,只有那些“乌合之众”才对此遵从,因为他们不知道更好的。荒谬无比的观点才认为人类是堕落的,认为“在人的本性中存在着道德腐化”,或有理由压抑我们的身体本能——唯一真正的“善与恶之法则”乃为我们的身体感官所提供,生命的唯一真正目的在于追求快乐。随之而来的是一种观念,认为一夫一妻与贞洁都是“对于人类自由不合理的强制”。相反,性快感“要得到享受,这是我们自然欲望的满足。认为人应当严格受到限制或压抑,这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