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自然伦理(第2/5页)

这种对于伦理的开放态度也逐渐影响到了教士的最高层。因此在18世纪,一位苏格兰教会的领导人士就有可能写一部书来严肃地论述“一种自由得多的性交易”。在其中,罗伯特·华莱士主教提出,男人与女人自由自愿地与不同的伴侣相继同居,可以消除关于女性矜持的错误观念,因为“跟一打男人温存过的女人绝不会对第十三个男人摆出冷淡的架子”。思想上不那么新锐但同样惊人的宽松立场出现在乔治二世的约克大主教朗斯洛·布莱克本身上。“我经常与他一同进餐,”霍勒斯·沃波尔曾写道,

他的情人克吕维夫人坐在桌子的主位,而海特——他与另一个女人的非婚生子,长得很像他——坐在桌子的末席……我记得一件事情,足以显示出他是世俗之人,而王后本人又将此事转述给她的父亲。那是在国王最后一次汉诺威之旅的途中,在亚茅斯女士(国王的情人)过来之前,主教跟王后殿下在一起,他对王后说:“夫人,我曾经与您的首相沃波尔在一起,他告诉我,您是一个明智的女性,毫不介意自己的丈夫拥有情人。”

在1700年前很难想象这样的话会出自一位新教的主教之口。另一名教会人士亦然,查尔斯·德·吉法第耶主教,他之后成为了乔治三世及其家人的密友,他炫耀自己最近的风流韵事,并劝告一个年轻人,在现代的性伦理之中,《圣经》的作用无足轻重:

相信我,我们内心的道德乃是唯一指引我们的道德,那些令人作呕的教条陋规已被人们弃之敝屣,它们源自陈旧荒谬的原则,只是为那些不能享受优雅情趣的拙劣灵魂所设,我们这些灵魂健全的人则完全能够感受所有美德之可爱,感受邪恶之可鄙处,而无需接受圣人那荒谬理性的指引……第一要务,投入女人的怀抱。

这种态度的兴起也显示出一种与自然法相对立的观点之出现,其认为性放纵是正常的,而贞洁的规范只是人为的。这一观点本身并不新鲜,因为基督教认为欲望乃是人类原罪的一种表现,这也就暗示了上述观点。差别乃在于这种观点更强调肉体欲望,而非约束限制。在其最极端的形式中,这一观点改变了基督教与道德之间的正统关系。激进的自然神论者与自由思想家主张,有组织的宗教并没有教导美德,相反,其掩盖了美德。上帝真正的法律是朴实与理性的,并不神秘,根植在自然之中,而非《圣经》里。正是那些教士与统治者们将繁冗的仪式与迷信强加于人们,使其自身不能领悟道德真理与“自然宗教”。1697年爱丁堡大学学生托马斯·艾肯黑德在他因渎神被处决前不久写道,在花了多年“认真充分地推理与思索”宗教之基础后,他觉得必须承认,“绝大部分道德(如果不是全部)”都只是人类的发明。事实上,“任何事情在道德上可能是邪恶的,任何事情也可能是良善的,因此任何事情都可能是得体的或不雅的,可能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类似观念同样在受过教育的英格兰人中间流行开来。律师会馆中的一个年轻人约翰·博斯,后来成为了爱尔兰的大法官,他当时极力向朋友们主张,基督教只不过是一套可疑的人造教义,而女人的自然功能乃是“满足男人的欲望”。他可不是孤身奋战,他的多数男性读者,例如丹尼尔·笛福,认为一夫一妻制“只是教会的强制,教士的鬼把戏,毫无理性可言”。“如果听听我们那些招摇的浪荡子的言论,”1725年一位哲学家写道,“我们会发现,在他们的想象之中,自己的邪恶行为披着一些带有自由与宽容色彩的漂亮衣服,抱怨那些精巧规则的制定者奴役了他们,剥夺了他们的快乐。”

这种解释某种程度上基于17世纪对于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之基础的辩论。霍布斯关于世俗主权一个臭名昭著的举例是,尽管通奸为自然法所禁止,但只有人类的法则能够确定这意味着什么。对于罪行的定义在不同的文化之中差异极大,因此,“在一个城市被视为婚姻生活的性行为,在另一个城市则会被判为通奸”。王政复辟时期的法官约翰·沃恩爵士是霍布斯的一位密友,他与塞尔登、马修·黑尔在这个问题上走得更远,他们主张在自然中不存在任何道德。“因此,任何男女性行为,或此种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后代,都不能被视作反自然的”,这都是习俗与传统使然。类似的结论也见于斯宾诺莎的道德哲学。甚至洛克自己私底下也断定,一个男人与一个或多个女人同居并生子,根据自然法本质上是一种无罪的行为,只有依照社会的法则与习俗才能被视为“严重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