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良心(第4/5页)

因此,法律的运用在人们眼中渐渐不那么重要,它不再是一种促使人们获得美德的方案。惩罚仅仅用来抑制恶行的影响,只有建设性的方式才可以解决不道德行为之根源。这种分离有助于解释为何在18世纪早期的英格兰涌起了这样一种新的慈善形式。其中,大量的精力被倾注于捐助施舍、教育工作、劝导文学这些事业之中,如今它们被视为改进下层人士道德状况的最佳途径。到了18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宗教改革团体甚至在进行宣传时也往往特意强调其多样化的预防性与建设性的“指导、告诫以及谴责方式”:惩罚越来越被视为只适用于十足的恶棍。同样明显的转变是,一种优雅的社会风气在有产阶级中变得流行。对于天罚与天谴的恐惧被取代,人们如今以一种有关良好举止、体面与良心的话语来批评通奸行为。对于美德的冲动被认为源自内在。在那些论述优雅的重要理论家中,没人太在意惩罚之举。“因为,虽然我是一名改革者,”理查德·斯蒂尔在《闲谈者》中声称,“我却不屑于做一名审判官”——并且他还继续抨击性监管之举的虚伪与徒劳。

这一趋势又因为天意观念的式微而得到强化。在国家与集体层面,对于性罪犯进行公共惩罚的一个主要正当性源于对“上帝怒火”之恐惧,中世纪、都铎时期以及斯图亚特早期皆是如此。在空位期,它乃是《通奸法案》得以通过的原因之一。在光荣革命发生之后,它又支持了移风易俗运动的激进行为。但随着18世纪的进展,大多数英国国教徒与温和的福音派教徒开始相信,神圣天意只是通过可以预见的因果律“普遍地”运作,而非通过直接对特定的人类作为或不作为施加惩罚来“专门地”运作。这种解释同样流行于自然神论者与宗教怀疑论者。“神的天意,”大卫·休谟在18世纪50年代写道,“并不直接显现于任何行动之中,而是以那些普遍与不变的法则统摄着万事万物,其在太初之时已经确立。”“完全错误”的是认为上帝曾经直接介入调解:所有事物依靠的都只是“物质与运动的普遍法则”。因此,当这一观念被18世纪下半叶的道德活动家援用时,其吸引力更加有限,并且其基调显然有别。天意在当时经常被视为一种善意与遥远的力量。虽然作为一个民族,英格兰人需要进行改革,但他们同样享受着“无价的祝福”、“善意的政府”以及“民族的成就”。正如1765年一则改革派的布道所言,英格兰是“我们罪恶的但也是格外蒙恩的、卓越的国土”。当此之时,人们惩罚恶行的动力较少地来自对于大难临头的道德恐惧,而更多地源于一种改良社会与荣耀上帝的积极渴望。

另一种趋势与此相类,即强调基督的仁慈,并且认为福音书的地位优于严厉而复杂的《旧约》教义。传统上,神学家坚称这两部分文本在根本上是相互兼容的,他们发展出繁杂的注释体系,用以解释上帝言论中明显的前后矛盾。因此,《摩西律法》中的某些部分(其“道德”律,譬如十诫)被普遍视为永恒不朽,而某些部分(其“礼仪”规定与宗教训令)则不再重要,同时,其“司法”律的持续有效性则受到激烈的争辩。(例如约翰·维特吉夫特,稍后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在1574年激动地写下:“如今每张桌上都在争辩治安法官是否一定得依从摩西的司法。”)但如今这种博学与复杂的推理日益变得可疑,人们怀疑其是否能够作为一种自明真理之基础。恰恰相反,甚至性戒律的坚定维护者也强调,基督教道德主要源自耶稣自身之为仁慈的典范。在这种更温和、更朴实的神学中,罪恶的重负与矫正更多地落在了个体良心之上,而非公共的正义。因此在如今,上帝已很少诛灭嫖客,1693年一位灰心的道德家这样评论道:“那么我们只能以坚忍的耐心等待,等待那完美无瑕的存在以奇迹与震惊将我们充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