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良心(第3/5页)

即便如此,这些观念有时也得到了更为任意的阐释。在17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的躁动氛围中,一如在早些时候的精神酝酿期,人们以一种全新的热情探讨这些观念。1650年民间传道士劳伦斯·克拉克森向世人主张,所有行为皆为上帝所驱使,倘若问心无愧,没有什么行为是罪恶的,“即使那种行为被叫作通奸”——“毋须考虑《圣经》、圣人抑或教会怎么说”。的的确确,他曾暗示,能够怀有一种纯粹的心灵进行婚外性行为是精神解放的一种标志:“对我而言,除非发生过那种所谓的罪恶行为,否则我不能够支配罪恶。”而如今,他觉得与其所有同类已完全融为一体。

在政治与宗教权威崩溃的情况下,关于自由与启示的修辞大行其道,通奸者、重婚者与性侵犯者同样运用这种修辞争辩说,公共戒律不过是“良心迫害”,不应该将妻子束缚在一夫一妻制的“奴役”之中,并且,当“一个男人通奸之时,乃是被上帝所驱动与影响”。威尔特郡兰利·伯勒尔的牧师托马斯·韦伯是一个具有文学趣味、热爱音乐的唯信仰论者,他与其第三任妻子、情人及情人丈夫,还有其他一些男男女女一起生活。在17世纪50年代早期,他公开承认通奸,并接受了两次审判,但据说他坚称“除了女人外没有天堂,除了婚姻外没有地狱”,“上帝并不要求人服从于任何《圣经》诫命”,并且他自己“生活在法令之上”,“除了自己母亲以外,对于任何女人都可以说谎”。根据他一个同伴的证词,韦伯在观看“一只大雄鸽”交配后,教导团体中人说,交配“对于每一个男人与女人都是合法的,并且他们彼此应当如那些鸽子般自由地行事,尽管他们彼此并未结婚”。

虽然引起了强烈的关注,为免其直接扩散,这类具有精神启示色彩的性自由教义总是受到极度的限制。不过在某些方面,这类唯信仰论者的思想观点预示了更为普遍的趋势。特别是,他们强调罪恶主要为一种个体良心不安,这一观念逐渐在世纪之交更加多元化的氛围中为论述良心的理论家所共享。其中最重要的是伟大的胡格诺派思想家皮埃尔·贝尔,对于精神自由的强调使他断定,所有的善与恶最终都取决于行为者的动机。任何行为,如果源自对于正义的真诚信念,就不能被指责为错误。拿他最喜爱的一个例子说,一个女人倘若与她误以为将成为自己丈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并没有什么罪恶,事实上,她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情。因为听从的是自己的良心,所以她并没有犯下通奸或其他罪行。

像贝尔这样的神学家总是小心翼翼地强调一种明确的区别,那就是不道德的观念与不道德的行为,前者必须是私人内在的,而后者则不是。因此,良心地位的提升就其自身而言并未推动性自由,其主要后果乃是扩展了个体自由的范围,覆盖到所有道德判断与信仰。反过来,这也强化了私人伦理与公共行为之区别:如今只有后者才会受到教会或国家的审判。

不止于此,随着人们相信人的良心不可以受到强迫,对于性越轨行为的惩罚就失去了其不少传统上的正当性。这是第二种显著的趋势。在17世纪90年代,在道德改革运动的初期,人们仍然普遍认为,惩罚罪人有助于其内心革新。只过了数十年,天平就已转向另一种观点,即真正的悔悟不能由强力所致,而只能通过温和的方式,譬如宽容、教育与劝服。当然,通过惩罚而改造个体的观念从未完全消失。不过,那种认为男女伦理根本属于内在并处于法律管制之外的观点,显示出性戒律之适用范围的明显缩减。那么,留给法律的任务如今就只有维持公共秩序了。它处理的对象是人们外在的行为,而非其内在的良心。它关注的事务只是罪行(crime)而非罪恶(sin)。1704年牧师威廉·比塞特承认,对于罪恶者(sinner)的改造是徒劳无功的,“我们承认,他们才有力量处理他们自己的(灵魂)……他们内心可能非常惬意地邪恶、淫荡与粗俗”:没有人打算强迫他们“使心灵变得神圣,更不用说当这种神圣违反他们的喜好时”。监管之目的干脆就成了确保其他人不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