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近代史 第二十二章 清代的制度(第2/3页)

清朝的法律,大体是沿袭明朝的。其初以例附律。后未就将两种合纂,称为《律例》。其不平等之处,则宗室、觉罗和旗人,都有换刑。而其审判机关,亦和普通人民不同。注854流寓中国的外国人,犯了罪,全由中国的官长审讯,这是清初尚然如此。注855不过同类自犯,可以参酌本俗法为理。鸦片战后,各国有裁判权,就于国权大有损害了。末年,因为要取消领事裁判权,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把旧律加以修改。注856曾颁行《商律》和《公司律》。其民、刑律和民、刑事诉讼律,亦都定有草案,但未及颁行。审判机关,则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其下则分高等、地方、初等三级。但亦未能推行。

赋役是仍行明朝一条鞭之制的。丁税既全是征银,而其所谓丁,又不过按粮摊派,则已不啻加重田赋,而免其役,所以清朝的所谓编审,不过是将全县旧有丁税若干,设法摊派之于有粮之家而已。注857和实际查验丁数,了无干涉。即使按期举行,所得的丁额,亦总不过如此。清圣祖明知其故,所以于一七一二年,注858特下“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赋之额,以康熙五十年册籍为准”之诏。既然如此,自然只得将丁银摊入地粮;而编审的手续,也当然可省;后来就但凭保甲以造户口册了。地丁而外,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浙江、河南、山东八省,又有漕粮。初征本色,末年亦改征折色。田赋而外,以关、盐两税为大宗。盐税仍行引制。由国家售盐于大商,而由大商各按引地,售与小民。此法本有保护商人专利之嫌。政府所以要取此制,只是取其收税的便利。但是初定引地时,总要根据于交通的情形;而某地定额若干,亦是参照该地方消费的数量而定的。历时既久,两者的情形,都不能无变更,而引地和盐额如故,于是私盐贱而官盐贵,国计民生,交受其弊,而商人也不免于坐困了。关有常关和新关两种。常关沿自明代,新关则是通商之后,增设于各口岸的。税率既经协定,而总税务司和税务司,又因外交和债务上的关系,限用外国人。革命之后,遂至将关税收入,存入外国银行,非经总税务司签字,不能提用。甚至偿还外债的余款,就是所谓关余的取用,亦须由其拨付,这真可谓太阿倒持了。厘金是起于太平军兴之后的。由各省布政司委员,设局征收。其额系值百抽一,所以谓之厘金。但是到后来,税率和应税之品,都没有一定;而设局过多,节节留难,所以病商最甚。《辛丑和约》,因我国的赔款负担重了。当时议约大臣,要求增加关税,外人乃以裁厘为交换条件。许我裁厘后将关税增加至值百抽五,然迄清世,两者都未能实行。注859

【注释】

注847 尚书满、汉各一个,侍郎各二人。

注848 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左副都御史各二人。

注849 这是有条约上的关系的。参看第十章注15。其改为外务部,亦系《辛丑和约》所订定。

注850 民政部,新设之巡警部改。度支部,户部改,新设的财政处、税务处都并入。礼部,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学部,新设的学务处改,国子监并入。陆军部,兵部改,太仆寺和新设的练兵处并入。农工商部,工部改,新设的商部并入。理藩部,系理藩院改称。法部,刑部改。

注851 奉天将军,统辖旗人,惟实际只问军事,其旗人民刑事件,多归户、刑二部办理,旗人和汉人的词讼,旧例由州县会同将军的属官,如城守尉等办理。——因旗人不属汉官。——但因他们往往偏袒旗人,而又不懂得事,所以后来于知府以下,都加理事衔,令其专司审判。清代同知通判,通常冠以职名,如捕盗、抚民、江防、海防等是。其设于八旗驻防之地,以理汉人和旗人词讼的,谓之理事同知。同知所驻之地称厅。旗人是兵民合一的,所以将军、副都统以下,凡带兵的官,也都是治民的官。汉人则不能如此。所以后来允许汉人移住,设立管理的机关,都是从设厅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