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近代史 第十章 英法联军之役(第2/3页)

其明年,英、法二使来换约。时僧格林沁在大沽设防,请其改走北塘。弗听。强航白河。为炮台守兵所击,狼狈走上海。一八六〇年,英、法再派兵来。先照会何桂清,说:“若守《天津原约》,仍可罢兵。”而清廷上谕,又说他“辄带兵船,毁我海口防具。首先背约,损兵折将,实由自取,所有八年议和条款,概作罢论。若彼自知悔悟,必于前议条款内,择道光年间曾有之事,无碍大体者,通融办理。仍在上海定议,不得率行北来”。于是兵端之启,遂无可避免,此时清廷亦怕启衅,所以美使后至,遵命改走北塘,即许其在天津换约。注742虽封锁大沽,然仍留北塘为款使议和之地。而僧格林沁又惑于“纵洋人登陆,以马队蹙而歼之”之说,遂弃北塘不守。其所埋地雷,为汉奸告知英人掘去。于是英、法兵从北塘登陆,攻陷大沽炮台。僧格林沁退驻张家湾。清廷不得已,再派怡亲王载垣和英、法议和。有人告载垣,说“巴夏礼衷甲将袭我”。载垣惧,以告僧格林沁。僧格林沁执巴夏礼。英、法兵进攻,僧格林沁败绩。助守的禁军和旗兵亦都败。文宗乃逃往热河,而留恭亲王奕(xīn)守京城。旋以为全权大臣。英、法兵胁开京城,又焚圆明园。奕惧不敢出。因俄使伊格那提业幅的保证,注743乃出而与英、法议和,重行订定条约,是为《北京条约》。

这两约,实在是把五口通商以后,英、法两国所订的条约,合并整理而成的;注744而又有新丧失的权利。论口岸,则增开牛庄、登州、台湾、淡水、潮州、琼州及沿江各口。因此内河航行之权,亦和外人相共。注745领事裁判和关税协定,都自此确定。内地游历通商和传教的条文,亦起于此两约。前此清朝中央政府,恒不愿与外人直接交涉,至此则接待驻使,亦成为条约上的义务了。注746而又把九龙割给英国。赔英、法军费及商亏,各八百万两。注747《美约》还是一八五八年所定的,和英、法两约,又有不同。注748然各国的条约,都有最惠国条款,则此等异同,也不足计较了。至对于俄国的条约,则损失尤大,别见下章。

【注释】

注732  法、美条约,均定于一八四四年。瑞典条约,定于一八四七年。都系在广东所订。俄事参看下章。

注733 第三款申明中国不得以舟山群岛割让他国。第四款说他国如犯舟山,英必出而保护,毋须中国给与兵费。后来法越之役,法兵谋占舟山,宁绍台道薛福成,在西报申明此约,英政府亦出而申明,舟山遂得不陷。然亦很可羞耻了。

注734 上谕有“难得十万有勇知方之众,势不夺而利不移,朕念其翼戴之忱,能无怦然有动于中”等语。

注735 桂良等在上海议商约时,曾照会英、法、美三使,说“上海近有中国船户,由各国领事,发给旗号。此等船户,向系不安本分,今恃外国旗号为护符,地方官欲加之罪,踌躇不决,遂至无所不为,犯案累累。上海如此,各口谅均不免。拟请贵大臣即饬各口领事,嗣后永不准以贵国旗号,发给中国船户;从前已给者,一概撤销”。可知此时确有依靠外国旗号,为非作歹之事。

注736 Arrow。

注737 H.S.Parkes。

注738 Palmerston。

注739 一八五八年,《法国补遗条约》第一款,规定西林县知县张鸣凤,因法神父被害,处以革职。第二款规定革职后照会法使,并将其事由载明《京报》。是为因教案处分官吏之始。

注740 一八五九年卒于印度的加尔各答。

注741 是时广州人民,在佛山设立团练局。侍郎罗愊(bì)衍等主持其事。曾袭击广州,不克。和议既定,英人一定要撤去黄宗汉,并惩办主持团练的绅士。时粤人有伪造廷寄,说“英夷心存叵(pǒ)测,已密饬罗愊衍相机剿办”的。乃发上谕,严拿伪造廷寄的人,而夺黄宗汉钦差大臣的关防,以给何桂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