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地方官府与澳葡当局对此案的态度(第2/2页)

清地方官府与澳葡当局对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的态度差异,究其原因是因为双方所代表的主体完全不同。澳葡当局是居澳葡人的统治机关,而清有关地方当局却是澳门华葡全体居民的“父母官”。

谢清高与葡商之间的借贷关系,自乾隆五十八年(1793)谢清高贷出本银,至档案五所记嘉庆十三年(1808)清地方当局要求澳葡当局协助追欠,为时达十五年。除去其中四年支付过二分利息外,葡商欠付本息已达十一年,故谢清高称累欠本利三百余两。因资料限制,目前尚不清楚最终谢清高是否讨回其贷出的本银。清李兆洛在其《〈海国纪闻〉序》中所言谢清高双目失明后,“不复能操舟,业贾自活”(注:见录于冯承钧《海录注》,第1页。),是他晚年租居“桔仔围”铺屋摆卖水果、杂货为生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