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与意义(第2/20页)

然而作为皇帝侍从,“宦皇帝者”又有特殊荣耀、特殊待遇。汲黯做过九卿、郡守,老病之时又申请去当中郎(4),希望能在皇帝身边呆着。东汉邓禹家族“自中兴后,累世宠贵,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将军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余侍中、将、大夫、郎、谒者不可胜数,东京莫与为比”(5)。家族中有多少人曾经“宦皇帝”、当过大夫、郎、谒者,在罗列官爵时被特别揭举,是门第显赫的标志之一。

“宦皇帝者”有若干法律特权。高帝七年(前200年)诏:“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6)而“吏”至六百石以上,方有“先请”特权;公与列侯的嗣子,犯耐以上罪方有“先请特权”(7)。可见皇帝对“宦皇帝者”很优惠。在汉惠帝诏书中还能看到,“宦皇帝”中的“知名者”在逮捕羁押时可以“颂系”,即不加械具。

在管理“宦皇帝者”上,汉初能看到专门的法令。贾谊《新书·等齐》:“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宫法’论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宦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王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这里提到了三种“法”,第一种“皇帝在所宫法”,涉及宫卫,大概是针对卫士的(8);第二种“宦皇帝之法”,就是专门针对“宦者”的(9);第三种“事皇帝之法”,针对“吏”。

“宦皇帝”后来逐渐被称为“郎从官”了,但依然自成系统。请看汉朝行赏的若干材料:

1.汉昭帝元凤二年(前79年)夏四月:上自建章宫徙未央宫,大置酒。赐郎、从官帛,及宗室子钱,人二十万。(《汉书》卷七《昭帝纪》)

2.汉宣帝本始四年(前70年)三月乙卯:立皇后霍氏。赐丞相以下至郎吏、从官金钱帛各有差;

3.汉宣帝元康二年(前64年)二月乙丑:立皇后王氏。赐丞相以下至郎、从官钱帛各有差;

4.汉宣帝元康三年春:以神爵数集泰山,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二千石金,郎、从官帛,各有差。(《汉书》卷八《宣帝纪》)

5.汉成帝元延二年(前11年)冬:行幸长杨宫,从胡客大校猎,宿萯阳宫,赐从官。(《汉书》卷十《成帝纪》)

6.汉明帝永平十五年(72年)三月:赐……郎从官[视事]二十岁已上帛百匹,十岁已上二十匹,十岁已下十匹,官府吏五匹,书佐、小史三匹。

7.汉明帝永平十七年:郎从官视事十岁以上者,帛十匹;中二千石、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奉赎,在去年以来皆还赎。(《后汉书》卷二《明帝纪》)

8.汉和帝永元三年(91年)正月:皇帝加元服,赐诸侯王、公、将军、特进、中二千石、列侯、宗室子孙在京师奉朝请者黄金,将、大夫、郎吏、从官帛。(《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9.汉桓帝(建和)二年(148年)春正月:皇帝加元服……赐河间、勃海二王黄金各百斤,彭城诸国王各五十斤;公主、大将军、三公、特进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将、大夫、郎吏、从官、四姓及梁邓小侯、诸夫人以下帛,各有差。(《后汉书》卷七《桓帝纪》)

“郎”其实也是“从官”,但因其身份的特殊重要性,所以特标“郎”字,变成了“郎从官”。若点断为“郎、从官”,也无伤大雅。上引文字中还有“郎吏”的提法,这个“郎吏”之“吏”,其意义比较特别,指的不是行政吏员,而是承担了某种职事的从官,即如“诸吏”之类(10)。在这些事例中,有时只赏赐郎从官(或将、大夫、郎从官),有时百官与郎从官同赐,但都反映了二者各成系统。

东汉有定期的春赐和腊赐,其腊赐标准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