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公债(第4/6页)

当国家太平无事,而有种种特别开支的必要时,政府都觉得开征新税,不如挪用以往偿债基金来得便利。不论开征任何新税,人民都会感到痛苦,因而引起怨声引起反对。课税的种类愈繁多,已课的各税愈加重,人民对于任何新税的怨声必然愈大,于是另课新税或加重旧税,就非常困难。至于暂时停止偿还债务,人民是不会马上感到痛苦的,因此也不致引起怨言,也不致引起不平之鸣。所以,挪用偿债基金,常为摆脱目前困难的最佳方案。可是,公债所积愈多,研究如何缩减公债愈成为必要,而滥用偿债基金,就愈危险愈会导致毁灭。公债减少的可能性愈少,挪用偿债基金来应付平时种种特别开支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愈大。当一国国民已负担过度的赋税,除非迫于新的战争,除非为报国仇,除非为救国难,人民是不能再忍受新税的课征的。所以偿债基金,常不免于滥用。

有一位作者认为,欧洲各债务国的公债,特别是英国的公债,是国内其他资本以外的另一个大资本;有这个资本,商业的扩展,制造业的发展,土地的开垦和改良,比单靠其他资本所能成就的要大得多。可是,主张此说的作者,没有注意到以下的事实,即最初债权者贷与政府的资本,在贷与的那一瞬间,已经由资本的机能转化为收入的机能了,换言之,已经不是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而是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了。就一般而论,政府在借入资本的当年,就把它消耗了浪费了,不能指望将来能再生产什么。固然,贷出资本的债权者往往不仅仅收到了和该资本等价的公债年金,这年金无疑会偿还他们的资本,使他们能进行和从前一样或更大规模的实业或贸易,就是说,他们可卖出此年金,或以此年金作担保借款,向他人取得或借入等于或多于他们所贷与政府的资本的新资本。但是,像他们这样由他人取得或借入的新资本,以前一定是存在这国家中,并且与其他资本同样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一旦转入国家债权者手中时,虽然从某一方面来看,对这些债权者是新资本,但对该国家而言并不是新资本,那不过是由某种用途抽去转作其他用途的资本罢了。所以,就他们私人来说,贷与政府的资本,虽有所收获,但就整个国家来说,却无所收获。如果他们不把这资本贷与政府,那国家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或年生产物,就有两份而不止一份了。

当政府为开支行政费用,以当年未用作担保的赋税筹措收入时,人民收入的一定部分,只不过是从维持某种非生产性劳动,移来维持另一种非生产性劳动罢了。人民用以付税的款项中,有一部分无疑是可以存起来成为资本,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但其大部分大概是消费掉,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不过,国家费用在这么开销的情况下,无疑会多少成为新资本进一步积蓄的阻碍,但不一定会破坏现存的资本。

当国家费用由借债开支时,该国既有资本的一部分,必逐年受到破坏,以前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若干部分年生产物,必会被转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所征的赋税,较前一种情况为轻,所以,人民个人收入上的负担较少,而人民节约收入一部分以积成资本的能力,亦因此减损较少。与用本年度税收开支本年度费用的方法比较,借债的方法,如果在较大程度上破坏旧的资本,也就在较小程度上妨害新资本的获得或积累。在借债制度下,社会一般资本时时由政府浪费所造成的损失,是更容易由人民的节约与勤劳得到弥补的。

不过,只有在战争期间,举债制度才优于其他制度。要是战争费用总能从当年的收入来开支,那么,那由特别收入所得来的赋税,将不会超过那一年。与举债制度比较,人民在这种制度下的积蓄能力,在战时虽较小,在平时则较大。战争不一定会导致旧资本的破坏,和平则必会促成更多新资本的积蓄。一般地说,在这种制度下,战争总是很快就结束,也不会胡乱地就发动。在战争继续期间,人民因困于战争的负担,不久便会对战争产生厌倦,政府为了要迎合人民的意向,必会适可而止,不敢故意延长。在战争时期,繁重而不可避免的负担,是可以预知的,如果没有确实的利益可图,人民当不肯轻易主战。因此,人民积蓄能力受到损害的时期不是常见的,即使有那个时期,也是不会持续太久;反之,积蓄能力强大的时期,要比在借债制度下长久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