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第3/9页)

同时,这几种商品,若从美洲输入,我们就给予奖励金,若从任何其他国家输入,我们即课以很高的关税。我国美洲殖民地的利害关系,与祖国的利害关系,被认为是一致的。他们的财富,被认为是我们的财富。据说输到他们那里去的货币,会由于贸易差额,全部回到我们这里来,我们无论怎样在他们身上用钱,亦不致使我们减少一个铜板。无论就哪一点说,他们的都是我们所有,用钱在他们身上,等于用钱来增进我们自己的财产,对本国人民有利。这样一个主义的愚妄,已为经验所充分暴露,我们无需多说一句话来暴露它的愚妄。如果我国美洲殖民地,真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这种奖励金便可认为是对生产的奖励金,但依然要受这类奖励金所要受的一切非难,但不受其他的非难。

工业原料的输出,有时由于绝对禁止而受到妨碍,有时由于高的关税而受到妨碍。

我国呢绒制造者说服国会,使国会相信,国家的繁荣,依存于他们这种业务的成功与推广,他们在这一点上,比任何其他种类制造业者都更成功。他们不仅从绝对禁止外国呢绒输入上取得了一种妨害消费者的独占,而且从禁止活羊及羊毛输出上取得了一种妨害牧羊者及羊毛生产者的独占。我国保证岁入的法律,有许多被人适当地指斥说,对那些在法律未颁布前被认为无罪的行为科以严厉处罚,实过于苛酷。但我敢说,连最苛酷的岁入法律,与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闹闹地硬要国会颁布,以支持他们那种荒谬的不正当的独占权的某种法律比较,亦会使人觉得平和宽大。像德拉科的法律一样,支持那种独占权的法律,可以说是用血写成的。

伊丽莎白第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输出绵羊、小羊、公羊,初犯没收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在某一市日,截断其左手,钉在市镇上示众;再犯,即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此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我国的羊种在外国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号法令,又宣布输出羊毛亦犯重罪,输出者需受重犯罪人那样的刑罚,货物亦被没收。

为着国家的人道名誉,我们希望这两种法律都不实施。第一种,据我所知,虽至今尚未明令撤除,法学家霍金斯认为至今还是有效,但那项法律,也许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中,实际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虽没有明白取消前法令所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刑罚,即凡输出或企图输出羊一头,科罚金二十先令,并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第二种法律,则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号法令第四节明白撤废了。这法令宣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布的禁止羊毛输出法令,把羊毛输出看作重罪。因为刑罚过于苛重,犯罪者的控诉,未能按法办理。该法令关于该犯罪行为定为重罪一节,着即明令撤销,宣告无效。”

但是,这个较和缓法令所制定的刑罚,以及先前法令所制定而未经这项法令撤除的刑罚,都还是十分严酷的。除了没收货物,输出者每输出或企图输出羊毛一磅,需缴罚金三先令;这大抵比其原价高四倍乃至五倍。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债务或要求清还账目。不问其财产如何,不问其能否缴付这样重的罚款,法律总想使他完全破产。但人民大众的道德,还没败坏到法律制定人那样,所以我未曾听到过有人利用这个条款。倘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决后三个月内缴付罚款,即处以七年的流刑,未满期逃归,作为重犯处罚,不得享受僧侣的特典。船主知罪不告,船只及其设备没收。船长水手知罪不告,所有动产和货物没收,并处三个月的徒刑,后又改定为六个月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