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限制能在本国生产的外国货物的进口(第5/8页)

以永久性的法律禁止谷物及牲畜的输入,实际上等于规定,一国的人口与产业,永远不得超过本国土地原生产物所能维持的限度。

但是,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似乎一般只在下述两种场合是有利的。

第一,为国防所必需的特定产业。例如,英国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它有多少海员与船只。所以,英国的航海法,当然力图通过绝对禁止或对外国航船收取重税来使本国海员和船舶独占本国航运业了。航海法的规例,大体如下:

(一)凡与英国居留地和殖民地通商或在英国沿岸经商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必须为英国籍臣民,违者没收船舶及其所载的货物。

(二)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能由上述那种船舶或商品出产国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为该国人民)输入英国,但由后一类船舶输入,必须收取双倍的外国人税。若由其他船舶输入,则处以没收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惩罚。此法令颁布时,荷兰人是欧洲最大的运输商(现在仍是)。但这法令公布后,他们被排挤出英国之外,再不能把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输入我国了。

(三)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许由出产国船舶输入,连使用英国船舶运送也在禁止之列,违者没收船舶与其所载货物。这项规定,可能也是专为荷兰人而设。荷兰那时,像现在一样,是欧洲各种货物的中心市场,有了这个规定,英国船舶就不能在荷兰起运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了。

(四)各种腌鱼、鲸须、鲸鳍、鲸油、鲸脂,非由英国船捕获及调制,在输入英国时,需收取双倍的外国人税。那时欧洲以捕鱼为业供给他国的,只有荷兰人,现在仍主要是荷兰人。有了这个条例,他们向英国供货时,就需缴纳极重的税了。

这项航海法制定时,英、荷两国虽实际上没有战争,然而两国间的仇恨已达顶点。这仇恨在制定这法律的长期议会统治时期已经开始,不久在护国公统治时期及查理二世王朝的荷兰战争中爆发了出来。所以,这个著名法令的某些条目很可能是从民族仇恨出发的。但这些条目却明智得如同深思熟虑过一样。当时的民族仇恨,以削弱唯一可能危害英国安全的荷兰海军力量为其目的,这和经过最冷静的深思熟虑所想出来的正相同。

航海法对对外贸易不利,或者说对可能因对外贸易而产生的财富增长不利。一国对外国的通商关系,像一个商人与其他人进行贸易往来时的关系一样,以贱买贵卖为有利。但是,在贸易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最可能有贱买的机会,因为贸易完全自由,鼓励一切国家,把它所需的物品,运到它那边来。基于同一原因,它也最可能贵卖,因为买者都集中于它的市场,货物售价可尽量提高。诚然,航海法并未对出口英国货物的船只造成负担。甚至是以往的外国人税法,对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都要收税。但以后的几项法令使大部分出口商品无需再纳税了。但外国人如果因为受我们禁止,或被我们收取高关税,而不能来此售卖,也就不会来此购买。因为空船来我国装货的外国人,势必损失从他们国家到英国的运费。所以减少卖主,即是减少买主。这样,与贸易完全自由的时候相比,我们不仅在购买外国货物时,要买得更贵,而且在售卖本国货物时,要卖得更贱。但是,由于国防比国富重要得多,所以,在英国各种通商条例中,航海法也许是最明智的一种。

第二,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一般是在国内对本国产品收税的时候。在这种场合,对外国同样的产品收取同样的税,似乎也是合理的。这办法不会给国内产业以国内市场的独占权,亦不会使流入某特殊用途的资财与劳动,比自然会流入的多。收税的结果,仅使本来要流入这用途的任何一部分资财与劳动,不流入较不自然的用途,而本国产业与外国产业,在收税后,仍能在和收税前大致相同的条件下互相竞争。在英国,当国内的产品有此等税的时候,通常就对同种类进口的外国商品收取高得多的税,免得国内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嚷嚷地埋怨说,此等商品要在国内贱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