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论资本利润(第4/4页)

法律上的缺陷有时会使其利息率提高到大大超过一国的贫富所需要的状况。当法律不强制人们履行合同时,那就会使所有借款人所处的地位与受管制国家中破产者或信用不好者的地位差不多。收回借款的不确定性使得出借人索要通常要求破产者支付相同的高利贷利息。在蹂躏罗马帝国西部各省的野蛮民族中,长久以来,合同履行全靠合同当事双方的信用,君主的法院很少干涉此事。当时的高利息率,恐怕就是其中的部分原因吧。

当法律完全禁止利息时,它并不阻止收取利息。许多人必须借钱,但没有谁在借款时不考虑这笔钱的使用是否恰当,即使用这笔钱能够得到多大的回报,以及有无规避相关法律的困难与危险。孟德斯鸠先生解释的所有伊斯兰国家中出现的高利息率,不是因为他们贫穷,而是部分地方因为法律禁止利息,以及部分地方因为借款难以收回。

最低的普通利润率必须总是高于足够补偿所投资本遭遇的偶然损失。只有这一剩余才是纯利润或净利润。通常情况下,所谓毛利润,不但包括这一剩余,而且还包括为补偿偶然损失而保留的部分。借款人所能支付的利息,只与纯利润成比例。

最低的普通利润率必须同样高于足够补偿虽已十分谨慎但仍可能遭遇的偶然损失。如果无此剩余,那么,出借资金的唯一动机就只能是仁慈或友情了。

在一个已经获得了足够财富,而且每个特定业务部门都有可使用的最大数量资本的国家,由于普通净利润率很低,所以这种利润能够负担的普通市场利息率也很低,于是,除了最富有的人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可能靠自己的货币利息生活。所有小有产者或中等有产者被迫自己监督自己资本的运作。几乎每一人都成为商人或从事某种职业,这是必然的。荷兰似乎正在接近这一状态。在荷兰,不是商人就不能算时髦人物。需要使得几乎每一个人都惯常地去经营某种行业。时尚到处都受习俗的支配。就像不穿衣服会被人耻笑一样,在某种程度上,不像他人那样被雇用也是如此。正如一个文官在军营或营地显得不自在,甚至还可能被人瞧不起,一个游手好闲的人在商人中也是如此。

在大部分商品的价格中,最高的普通利润率或许会吞噬应当属于土地的全部地租,剩下的仅够支付商品生产及投放市场所需的劳动的最低工资,即仅够维持生存的工资。当劳动者工作时,总得设法养活他们,但别人未必都付钱给地主。东印度公司佣工在孟加拉进行的贸易,其利润率恐怕与这个比率相差不远。

通常的市场利息率与普通纯利润率之间应维持的比例必然随着利润的涨跌而涨跌。在大不列颠,商人们所谓的双倍利息被看作有益的,适中的,合理的利润。我认为,这所谓的有益的,适中的,合理的利润,只不过就是普通的通常利润。在一个普通纯利润率为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的国家,当借钱做生意时,用利润的一半作为利息,或许是合理的。借款人需承担资本风险,在某种程度上,他向出借人担保资本;在大部分行业,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既可作为这种担保所冒风险的足够补偿,也可作为运作这笔资本的足够回报。可是,在普通利润率低得多或高得多的国家,利息与纯利润之间的比例也许不相同。当利润率很低时,利润的一半或许不能支付利息;当利润率很高时,利润的一半就能支付利息。

在财富迅速增加的国家,许多商品的价格中,低利润率可以补偿高劳动工资,并且使这些国家能够以他们不兴旺的邻国一样便宜的价格出售商品,因为这些邻国的劳动工资较低。

实际上,高利润比高工资更可能提升劳动价格。例如,假若麻布制造业不同劳动者,如梳麻工、纺工、织工等的工资,提升至每日两便士,那么,一匹麻布应提升的价格,只等于生产这匹麻布所雇的工人数,乘以这些个人生产这匹麻布的工作天数,再乘以两便士。商品价格中属于工资的那部分贯穿整个制造阶段,只按算术级数递次增加。但雇用这些工人的所有雇主的利润,如果都抬高百分之五,那么,商品价格中归于利润的那部分,在一切制造阶段,就按几何级数递次增加。梳麻工的雇主在卖麻时,要求在他所垫付的材料和工人工资的全部价值基础上,再另加百分之五。纺工的雇主,也要求在他所垫付的麻价和纺工工资的全部价值基础上,另加百分之五。织工的雇主,也同样要求在亚麻纱价和织工工资的基础上另加百分之五。在提升商品价格的过程中,工资的增加所起的作用与单利在债务积累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利润增加所起的作用与复利所起的作用一样。我国商人和主要制造业十分抱怨高工资在提高物价,从而减少国内外商品销售的不良影响,但他们对高利润的不良影响却只字不提。他们对自己的回报产生的恶果保持沉默。他们只对他人得利而产生的恶果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