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论劳动工资

劳动的产物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

在土地私有与资本积累以前的原始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产物属于劳动者。既没有地主也没有雇主同他分享这些劳动产物。

假如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劳动工资将会随着劳动分工引起的劳动生产力改进而增加。一切都逐渐更加便宜,因为只需要较少的劳动就可以把它们生产出来。而且,在这种状态下,等量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自然可以互换,所以,要购买各种商品,只需少量的劳动产品。

但是,尽管所有东西实际上已经变得便宜,但表面上却有许多东西比以前更昂贵,或交换更大数量的其他货物。比如,我们假设大多数行业的劳动生产力提高到十倍,或者一天的劳动的产量十倍于最初劳动量,但某一种行业的劳动生产力却仅提高了一倍,也就是说,一天的劳动产量只两倍于以前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大多数行业中一天的劳动产物去交换某一行业中一天的劳动产物,那么,前者的原始工作量的十倍只能购买到后者原始工作量的两倍。因此,后者的任一特定数量,例如一磅,似乎比以前贵五倍。但实际上,它要便宜一半。尽管要用其他货物五倍的数量去购买它,只需一半的劳动量去购买或生产它。所以,获得这种产物比以前容易一半。

但是,劳动者独享全部劳动产物的原始状态,在初次实行土地私有和资本积累之后,便不能持续下去了。因此,在劳动生产力尚未得到显著改善之前,这种原始状态已经结束了,进而就没有必要去进一步追溯它对劳动报酬或劳动工资的影响了。

一旦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地主就会要求劳动者从土地生产出来或采集到的几乎所有物品中分给他一定的份额。因此,地主的地租便成为在土地上的劳动产物中扣除的第一个项目。

一般耕作者大都没有维持生活到庄稼收割的资料。他们的生活费通常是由雇用他们的农业家从他的资本项下垫付的。除非他能分享劳动者的生产物,换言之,除非他在收回资本时得到相当的利润,否则他就不愿雇用劳动者。因此,他的地租便成为其土地上的劳动产物首先要扣除的。

其实,利润的扣除,不仅在农业生产物方面如此,一切其他劳动的生产物莫不如是。在一切工艺和制造业中,大部分劳动者在作业完成以前都需要雇主给他们垫付原材料、工资与生活费。雇主分享他们的劳动产品,换言之,就是分享劳动对原材料所增加的价值,而这一分享的份额便是他的利润。

种田人有生活资料并把自己的生活资料维持到庄稼收获的时候的情况很少发生。他的生活费用一般由雇主,也就是雇用他的农场主垫付。假如农场主不能分享种田人的劳动产物并且他的资本不能获得利润,他是不会雇用农民并垫付其生活费的。因此,农场主的资本利润是劳动产物中第二个要扣除的。

几乎所有其他任何劳动产物,同样需要扣除利润。在所有工艺和制造业中,大部分工人都需要一个雇主给他们提供工作原料,并在工作结束前给他们垫付工资与生活费。雇主分享工人的劳动产物或所提供的原料上增加的价值。这个份额就是利润。

有时候确有这样的事情:一个独立的工人有足够的资本去购买他的工作所需材料,并维持自己的生活直到工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他既是雇主,也是工人,所以,他享受自己劳动的全部产物,或原材料所增加的全部价值。它包括通常属于两个不同人的不同收入,即资本利润和劳动工资。

但是,这些情况并不经常发生。在欧洲,一个雇主下面工作的工人有二十名,自己独立工作的工人只有一个。而且,“劳动工资”一词,都通常理解为,当劳动者是一个人,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是另一个人时,通过劳动获得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