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消费国石油机制(1974—1981年)(第2/12页)

惟一能推翻我的理论的条件就是我对未来权力状况的估计成为现实——即霸权就此消失,无法恢复。这样合作的条件便将成立,而如果在霸权之后根本没有出现合作,则我的理论将不攻自破。各国将以螺旋形不断下降的形式卷入货币战和贸易战,重新奉行损人利己的政策,这一切只会证明现实主义理论的观点,而非我的合作理论。再者,如果合作总是在“错误的地方”出现,也将证明我的理论是错误的。例如,我主张合作应以少数大国为中心,而由大量的小国追随其后。如果出现了一个强大的由小国主导的联合国,或是第三世界国家中形成一种“集体自立”战略,便将与我的理论背道而驰。同样,如果合作不是发生在长期保持互动的议题领域,也将于我不利。最后,如果大多数政府间协议不是在国际机制框架内达成的,而是远离现存机制,建立在各异的基础上,或是发生在此前并无国际化网络和制度存在的议题领域,这些都将构成对我的理论不利的例子。

对于本书所提出的合作与国际机制理论,后来的学者可以对它作出全面的评价。到了1994年,他们也能像我今天回顾霸权和霸权衰落一样,回眸后霸权时代,针对不同议题领域,联系该理论所作出的预期对事实结果进行对照分析。但是现在仍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我们现在所能做的就是更密切地关注国际机制的运作状况,这一机制以一个主要的国际组织——国际能源机构——为中心,协助发达工业国协调货币、贸易、石油政策。分别建立于40年代和50年代的货币和贸易机制,35年来尽管经历了重大演变,但始终在发挥着作用。与此相反,旧的石油机制则在70年代初彻底崩溃。以国际能源机构为中心的消费者石油机制成为“霸权后合作”的典范。本书第八章分析了霸权合作,第九章评价了美国霸权衰落对合作的影响后果,本章则试图在一个尽管不很全面的基础上,通过对以国际能源机构为中心的机制的考察,加深我们对后霸权时代的理解。我们将审视国际能源机构影响国际石油政治、经济状况的各种行动,加强对当前后霸权机制如何运作的认识。这是我们现在所能达到的最切实可行的目标,而对理论的综合检验只能留待来日,相信这会对我们有所启发。

国际能源机构与石油机制

国际能源机构的职能不仅仅局限于石油领域,它遍及核能、煤炭及新兴能源等各个领域。但是在此,我们将只关注其在石油领域中的活动。1974年之前,没有明晰的政府间规则来约束政府和跨国石油公司的行动。国际能源机构的出现则使局势大为改观,在国际能源机构创始文件的框架内——“国际能源规划协议”——发达国家为服务于自身利益,制定了详尽的规则,其中尤以规范紧急共享体制运作的规则最为精细具体。这样,与1956年至1957年和1973年至1974年石油危机爆发时相比,该机制的规则变得大为清晰明了。

本书认为国际能源机构的机制应该以促成国家间达成协议为主要功能,在连接各国能源部及石油公司的通信网络中,国际能源机构占有关键地位,对于促成志趣相投者之间的联合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它向各国提供信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为此,它既可以制定规则以指导政府行为,使动机各异的各国服从;也可以一种更不正式的方式,即通过以共同原则为基础,但无明确规则的合作来实现上述目的;而非寄希望于该机制本身,以使规则得以强制执行。

在分析国际能源机构功能的同时,我们也可以一种有限的方式,对当前世界政治经济中国际组织的有效性进行探讨。上述理论并未预言任何国际机制(例如以国际能源机构为中心的机制)都是有效的。我的观点是:在不存在霸权的情况下,各国政府有可能为获取双赢而进行合作,而机制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促成合作,如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信息,订立粗略的概测规则,以便于政府官员日常决策。但是我无意断言这一切肯定会发生,更不要说认为它会自动形成。如果这一论述是正确的,那么主权原则就不足以妨碍能源合作的形成。合作不应该是在等级秩序的压力下强制形成的,而应该通过对规则的尊重,或者借助非正式的协商来促成各国政府达成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