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前言(第2/3页)

首先,《霸权之后》一书的书名多多少少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当我在1981年到1984年写这本书的时候,我指望美国的经济和政治优势会像过去35年那样持续地衰落下去。但我并没有认为衰落会是直线下降的,我只是认为我们进入了一个后霸权的时代。美国经济实力的恢复,欧洲的相对停滞,以及日本在过去10年中所面临的经济萧条,加上苏联的解体,说明我那时的预期错了。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霸权比过去要更加明显,其霸权从经济、政治和军事上讲,比冷战时期都更具主导能力。这样一来,我们事实上还没有看到可资检验国际制度在“霸权之后”是否会存续的例子。我相信,事实表明,国际制度与它们创立时所发挥的价值一样,会继续存在下去。但对这项命题的检验只能留待日后进行。

其次,在《霸权之后》一书中,在论述对国际承诺的遵守问题时,我重点强调了声誉的因素(见英文版第105—106页)。的确,在我后来主持的一项研究课题中,目的也在于试图阐明声誉对遵守问题的重要性。然而,研究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始料不及的或者与我最初设想相背的看法。在考察美国自1776年到1989年对国际承诺的遵守问题时,我发现存在着比我最初想象的、更多的不遵守现象,而且,声誉因素与我设想的相比,似乎对政策产生着更少的影响。由于我一直没能发展一种理论,来充分地解释在国际承诺的遵守问题上所存在的多样性,所以这项研究的绝大部分成果至今都不能出版。尽管如此,它使我对声誉因素在促进遵守中的作用的看法变得更聪明,也更谨慎了。

《霸权之后》一书对合作将会促进各方利益的展望也许太乐观了。我承认分配问题在世界政治中是重要的,尽管我的论述并没有阐明协议的收益将如何进行分配这样的问题。但是,我过去的确相信,那些成为国际协议的所有成员,将能够从协议中得到好处。这种说法的逻辑,是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对国际协议的参与是自愿的;因此,如果接受一项协议比维持现状还要差的话,那么各国政府是不会愿意接受这项协议的。该论证的缺陷,是未能考虑到一些政府群体可能通过国际协议来改变现状,从而对其他国家产生不利的后果,后者可能因此处于极不情愿的选择当中:要么是接受一项比维持现状更差的国际协议,要么是在同样比先前状态更差的条件下保持承诺的独立性。[6]

从其他方面讲,我对《霸权之后》一书还是很满意的。该书中的一些弱点和缺陷在过去的16年中多多少少被克服和解决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霸权之后》缺乏一种将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联系起来的理论。不过,已经有许多学者,特别是我以前在哈佛的学生,为此做了很多工作,以弥补这个缺陷。[7]《霸权之后》一书还研究了国际制度的影响问题,但是除了限于就国际能源机构所作的个案研究外,对这个问题研究得并不多。所幸的是,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在目前国际关系学界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8]

最后,《霸权之后》一书对国际机制的合法化问题重视得不够。该书只强调国际制度是有价值的,但是制度的价值是根据其合法化程度而定的,也就是说,规则所具有的强制性和精确性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冲突的权力能够委托给第三方来实施。伯利(Anne-Marie Slaughter Burley)在1993年指责我“重新发现国际法但又拒绝承认其意义”[9]。我就此作出的回应是,我们应该研习国际法,并注意国际法学家是怎样思考国际制度的。然而,我想说明的是,社会科学已经设计了许多先前不为国际法学家注意的研究工具,与法学家们所做的工作相比,它们更有助于我们系统地理解和解释国际制度。[10]